[问题] 保险法-共保条款之矛盾

楼主: lybarboola (Chi)   2016-05-05 17:40:31
依保险法48条[共保条款],保险人得依据保险标的物之一部分,由要保人自行负担
由危险而生损失。
目的:使要保人自行负担部分损失,以提高要保人对保险标的之注意及管理,并降低道
德风险。与一般保险(无共保)的差异,在于限制保险价额的最高额度。
采共保条款下的理赔计算:
保险金额
作者: sam88264 (dangerous107226)   2016-05-05 18:04:00
保险人利用共保条款 可以诱使要保人不要投保过低的保险金额 增加保险人的成本 且有利资金不足的人能获得全额理赔 因为原本要投保100万 才达成足额保险 有共保比率后只要100*60%=60万就有足额了 若要保人投保太低 势必有一部分损失须自行承担并无矛盾
楼主: lybarboola (Chi)   2016-05-05 23:26:00
呜呜,还是不懂。若有人预计诈领,本要投保一百万,现在只要投保六十万,就可以全额诈领成功(安捏不是反而提高要保人之道德风险吗)如此便失去“共保条款”原立法理由:使要保人提高对保险标的之注意管理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05-06 00:51:00
算错了
作者: yanggiin (文组pollo只有1001招!)   2016-05-06 01:22:00
http://i.imgur.com/7qe0m9B.jpghttp://i.imgur.com/fhRCRp3.jpg48条的计算应该是从赔偿额的比例扣,1/2乘以30再乘0.6前面放的照片是火灾共保条款,跟自负额约款搞混了
作者: sherrybb (我就是艺术)   2016-05-06 09:47:00
共保在不足额下有可能无法发挥效果
楼主: lybarboola (Chi)   2016-05-06 19:41:00
谢各位回复,虽仍懵懂,但足应付经建的保险,感恩thx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