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因果历程错误之因果关系提前发生

楼主: mythology01 (爱困拉~)   2016-05-05 10:44:29
Q:甲将乙綑绑后丢入甲所驾驶之汽车后行李箱,然后欲载往山区杀害,到达山上时,甲打开
车后行李箱,发现乙已气绝身亡。
书上的解法是:先论断甲的行为有没有着手,如果有着手,就论处故意杀人既遂,如果
未着手,则判断甲成立过失致死罪。疑问的点在于,如果已经判断没有着手了,为什么
还能处过失致死罪,过失犯的成立也应该要有着手及相当因果关系。 恳请解答!
作者: a127 (毛萝卜)   2016-05-05 11:00:00
这个着手是故意的着手吧,故意与行为时同时存在原则要解的话是在讨论故意杀人时,没有符合故意着手的要件所以转而讨论过失致死,有注意义务违反、有预见可能性,成立
楼主: mythology01 (爱困拉~)   2016-05-05 11:19:00
刚刚有查到,依主客观理论 非故意即无着手 所以过失不论著手 就仅以预见可能性判断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5-05 11:30:00
遇到这种结果提前发生的考题,就只有两个方向1.行为人在预备阶段结果即发生,对此结果有无认知无认知则不具故意,改讨论过失,2.以整体行为下去讨论看行为人是否具整体故意,但讨论此方向,应会得出故意的的结果
作者: s5s (绿茶清新淡香水)   2016-05-05 14:55:00
认同S大
作者: acdc2260 (把不到妹妹)   2016-05-05 16:16:00
1.甲綑绑乙丢入后车厢成立302I 2.乙死亡成立302II(加重结果,将人关于后车厢可能导致人因空气稀薄呼吸困难导致断气,甲有遇见可能性) 3.甲为了杀乙将乙载往山区成立271III 4.依吸收关系论甲成立302II始足评价我的见解啦哈哈
作者: lingray (美好的时光,为我停留)   2016-05-06 01:23:00
仅以着手就成立既遂?那实行的部分都不用看了吗?
作者: KEYs (ACE)   2016-05-06 17:00:00
此乃结果提前发生之情况,学说见解分述如下,1、着手标准说(98台上7001决):由客观上着手推定主观上之故意,此时依主客观混合理论,丢人后车厢与闷死之结果有密切关联性,因该当着手而有故意成立杀人既遂。2、既遂故意说:主观上有放任抵触行为规范之决定付诸实现者为故意,甲将乙丢入车厢时,尚未放弃对事件之掌控,其未放任抵触行为规范之决定付诸实现,故不成立故意既遂,仅成立杀人未遂及过失致死之想像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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