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甲为免其财产为债权人乙声请法院强制执行,与第三人丙通谋,将其仅有房屋一间
设定抵押权,以为担保丙对丁之虚伪债务。请问债权人乙应如何主张权利?
请教一下 这一题 我想问的是前面有关 契约有无成立 的部分
书上仅写 因87条 通谋虚伪 所以 抵押权契约 无效
第一个疑惑是 它说的抵押权契约 究竟是指 债权? 物权?
第二个疑惑是 如果说是债权 但甲提供了房子 给丙拿去 担保和丁的债权
甲是第三人 物保的地位
应是 87条通谋 就债权的 抵押契约 和 物权的抵押权设定 都是 无效
不晓得 对不对? 有点搞迷糊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