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上的定义
抢夺是趁人不备,公然掠夺
强盗是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那如果是两者皆有呢?
如抢机车骑士放在脚踏垫或背着的包包
1.抢了立即把车踹倒逃逸
2.先踹再抢
2应该是强盗该当无疑义,因为被害人摔倒已不能抗拒
那么1呢?先趁人不备,抢到之后为了不被追及就把机车踹倒,姑且先不论伤害的部分
如果题目另外加注‘即使没有踹倒机车的动作,被害人也反应不及’呢?
另外问一个
刑328 III是强盗致人于死跟重伤
但是刑332 I是强盗故意杀人
所以328的致人于死是指过失致死的部分?
那如果是上面2的部分,结果被害人摔倒死了,该如何评价?
既然强盗有特别区分出故意杀人,何以抢夺没有?
先谢谢回应的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