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上民法概要,继承题的部分老师都只有教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1140
前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以亲等近者为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
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但老师有说如果是抛弃继承,就不能代位继承。
今天在上另一个老师教的遗产赠与税法
在讲遗产税扣除额时有提到"隔代继承"
就是子辈全部抛弃继承由第三代继承
1176第五项
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其亲等近者均抛弃继承权时,由次亲等之直系血亲卑
亲属继承。
请问应该如何思考呀
如果用代位继承的逻辑去思考,全部抛弃继承就不能继承了呀
另外这个法条我觉得很重要但为什么民法老师没教呢?
民法概要的考试继承题好像也没有遇过类似题目
感谢各位前辈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