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行政法上损失补偿及损害赔偿

楼主: timber527 (兔牙)   2016-05-01 12:27:46
如题 最近上到损失补偿及损害赔偿这部分
关于此二者之救济有些许疑问
希望板上强者不吝给予指导
先行告谢
1.行政程序法120条及126条,有关以损失补偿所为的信赖保护及金额有所争议
其救济为提起给付诉讼,那是提起课予义务还是一般给付?
2.行政执行法第41条有关即时强制所造成的损失
对于补偿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是限于对该决定不服可提诉愿
还是关于金额也可以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3.又我看林清老师的行政法课本有关损失补偿跟损害赔偿的协议是行政契约
那对于协议不服是否一律提起一般给付? 如果是,那第2点的行政执行的救济规定
是否可以解释成对于该决定不服提起课予义务,对于金额的协议不满提起一般给付?
第1点的信赖保护救济也要像这样分成两个地方去分辨他的救济吗?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5-01 12:59:00
1.是一般给付,因为是"金额争议"且课予义务,是请求行政机关作成处分~3.是行政契约没错,如果协议不成,也是提一般给付
楼主: timber527 (兔牙)   2016-05-01 13:52:00
感谢回复 我还有疑问的是关于信赖保护的决定 对于金额提起一般给付没有问题 但是若是对于给予信赖保护的准否有所争执 是否要把该决定看出行政处分 提起课予义务还是全部都提起一般给付就好
作者: want753 (阿美公主B2)   2016-05-01 14:00:00
准,否>VA。准的话才有金额问题,不准才课以义务吧?
楼主: timber527 (兔牙)   2016-05-01 14:03:00
所以 即使强制的诉愿及行政诉讼也是针对准否之决定 对于金额也是提起一般给付 这样区分吗?
作者: want753 (阿美公主B2)   2016-05-01 14:28:00
执行法41条3项,是写对"决定"不服。那不给你的话就诉愿>课予诉讼。有给你的但不够话就>一般给付。应该是这样吧XD。(心虚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6-05-01 21:09:00
行政机关给钱,A依法直接给不下处分 或 B以处分核定1是A这种,只能提一般给付。依法不必下处分,不可提课予2是B,行政机关以处分决定给多少,不服要对处分提救济是不同情形,不要一样子想
作者: len20330 (不会电脑的宅男)   2016-05-01 22:25:00
只要是金钱给付义务都是一般给付之诉,执行法41条之所以有诉愿,是因为制定时行诉还没有给付之诉,所以将给付决定当成处分,一直沿用至今,学者认为应该回归行政程序法规定,免除诉愿程序,始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6-05-01 23:43:00
其实目前行政法规,给钱决大部分都是要以处分核定,让行政机关去作审核
楼主: timber527 (兔牙)   2016-05-02 12:20:00
感谢回复 所以主要是看有无行政处分去决定他的救济途径若有处分则提起课予义务 如无处分纯金额给付则提起一般给付这样去理解吗?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6-05-02 13:30:00
对,看法规规定是否要作处分。 另,协议是行政契约,有协议后却不依协议作,提一般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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