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最近上到损失补偿及损害赔偿这部分
关于此二者之救济有些许疑问
希望板上强者不吝给予指导
先行告谢
1.行政程序法120条及126条,有关以损失补偿所为的信赖保护及金额有所争议
其救济为提起给付诉讼,那是提起课予义务还是一般给付?
2.行政执行法第41条有关即时强制所造成的损失
对于补偿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是限于对该决定不服可提诉愿
还是关于金额也可以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3.又我看林清老师的行政法课本有关损失补偿跟损害赔偿的协议是行政契约
那对于协议不服是否一律提起一般给付? 如果是,那第2点的行政执行的救济规定
是否可以解释成对于该决定不服提起课予义务,对于金额的协议不满提起一般给付?
第1点的信赖保护救济也要像这样分成两个地方去分辨他的救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