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些关于羁押的问题
1.法院开羁押庭时 律师在场权的相关法条??
我查了一下只有查到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http://goo.gl/q6r2aa
先不论它到底是什么东西 至少里面的第34点明文提到律师在场权
第34点(羁押讯问,应通知并等候辩护人到场)
法官为羁押讯问时,如被告表示已选任辩护人者,法院应以电话、传真或其他迅捷之
方法通知该辩护人,由书记官作成通知纪录。被告陈明已自行通知辩护人或辩护人已自行
到场者,毋庸通知。被告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或具原住民身分,于侦查中检警漏
未通知或被告主动请求立即讯(询)问或等候法扶律师逾四小时未到场,而无法律扶助机
构指派律师到场辩护,羁押讯问时请求法院通知者,法院宜通知依法设立之法律扶助机构
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刑诉法三一、九三之一、九五、一O一、一O一之一)
不过上面括号内的法条似乎并没有将羁押庭的律师在场权明文化?
会问这个问题的原因是,我看到一个考羁押庭时律师在场权的考古题
虽然有点久远了
而在史奎谦的刑事诉讼法书中只有提到相关概念
并没有具体条文,所以是否是真的法无明文呢?
题外话,这个“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到底是啥东西??
2.免予羁押
我看到史奎谦的书上写.....
免予羁押后的再执行羁押,就是新的事件,须为重新审查
不懂其原因是?书中流程图也写到相关条文是117-1
但这一条并没提到改命羁押须为重新审查
(改命羁押是我在其他网页看到的名词,史的书没提到)
另外第121条第一项提到一堆blahblah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那请问停止羁押再执行羁押呢?改命羁押呢?
是处分还是裁定?被告得否抗告?
问题很多,先谢谢愿意回答的前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