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羁押的问题

楼主: chumebear (啾米熊)   2016-04-26 08:57:58
想请问一些关于羁押的问题
1.法院开羁押庭时 律师在场权的相关法条??
我查了一下只有查到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http://goo.gl/q6r2aa
先不论它到底是什么东西 至少里面的第34点明文提到律师在场权
第34点(羁押讯问,应通知并等候辩护人到场)
  法官为羁押讯问时,如被告表示已选任辩护人者,法院应以电话、传真或其他迅捷之
方法通知该辩护人,由书记官作成通知纪录。被告陈明已自行通知辩护人或辩护人已自行
到场者,毋庸通知。被告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或具原住民身分,于侦查中检警漏
未通知或被告主动请求立即讯(询)问或等候法扶律师逾四小时未到场,而无法律扶助机
构指派律师到场辩护,羁押讯问时请求法院通知者,法院宜通知依法设立之法律扶助机构
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刑诉法三一、九三之一、九五、一O一、一O一之一)
不过上面括号内的法条似乎并没有将羁押庭的律师在场权明文化?
会问这个问题的原因是,我看到一个考羁押庭时律师在场权的考古题
虽然有点久远了
而在史奎谦的刑事诉讼法书中只有提到相关概念
并没有具体条文,所以是否是真的法无明文呢?
题外话,这个“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到底是啥东西??
2.免予羁押
我看到史奎谦的书上写.....
免予羁押后的再执行羁押,就是新的事件,须为重新审查
不懂其原因是?书中流程图也写到相关条文是117-1
但这一条并没提到改命羁押须为重新审查
(改命羁押是我在其他网页看到的名词,史的书没提到)
另外第121条第一项提到一堆blahblah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那请问停止羁押再执行羁押呢?改命羁押呢?
是处分还是裁定?被告得否抗告?
问题很多,先谢谢愿意回答的前辈^^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16-04-26 11:57:00
1.律师在场权法无明文 100台上1851也认未通知律师到场不影响羁押效力2.再执行羁押是新羁押的见解是从注意要点里面导出来的但是林师仍认为再执行羁押只是撤销原停止羁押的处分继续执行原羁押如果以林师的见解来看 再执行羁押就只是处分 故无裁定的必要 按117条4项准用103条1项一样能导出此结论至于改命羁押 系指检察官原不为羁押之声请而为禁制处分 而后有羁押之必要 故应为羁押之声请 应同一般羁押需法院以裁定为之而停止羁押 从121条里具保责付需裁定为之来观察 一样也是需以裁定为之的更正一下 改命羁押之原因按117-1可能由检或院方作成那么如果是检方的原因就落入羁押之声请 按101条可为裁定或处分形成 若为院方原因 那么只是执行前一羁押而已所以应该视院方前一为处分或裁定
楼主: chumebear (啾米熊)   2016-04-26 19:41:00
感谢楼上,所以到底是处分还是裁定呢XD,因为牵涉到救济管道的不同,所以我想知道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16-04-26 21:19:00
因为羁押的作成并没有限制要以院方名义还是法官名义所以还是视作成名义是何者才会决定是处分还裁定其他就是注意一下释字639号就是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4-26 21:32:00
看到你的裁定书 就会知道要抗告还是准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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