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ALL
小弟最近在看李允呈的书, 发现有一题有点诡异
甲乙两人为男女朋友,甲于与乙从事亲密行为时,均隐瞒乙而将过程窃录下来,其后,乙
认为与甲志趣不合,乃向甲表明分手之意,甲此时方告知乙窃录私密活动之事,并威胁乙
须交付一百万元,否则就公开其窃录之内容,乙不从,甲乃复制录影内容多份,分送乙之
同事及朋友,终于成为众所皆知之事。问: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1. 小弟不解的是, 李老师不觉得这算是散播猥亵物品, 不知道是它没有看过还是如何
这年头A片都不会比这种影片精彩吧, 所以到底这算不算散播猥亵物品罪!?
因为猥亵罪的定义有点诡异:系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并引起羞耻或厌恶感的猥亵物品
这年头看到A片很少人还会觉得什么羞耻或厌恶了吧, 但是没听说有判例扩大解释猥亵的
适用范围.
另一个问题是
甲男与乙女本为男女朋友,乙女为方便男友进入自己家中,打了一把大门钥匙给甲。甲与
乙后来因金钱纠纷分手。分手数月后,甲男听闻乙女另结新欢,心中不是滋味,遂于晚间
持钥匙进入乙女家中,想找乙女理论,结果乙女不在家。
甲看见乙女书桌上摆的手提电脑是自己借给乙使用却一直没归还的电脑,桌上还有一台乙
女所有的数位相机。甲男查看相机内容,尽是乙女与新男友的合照。甲看了照片,内心激
动,遂将手提电脑与数位相机一并带走。试问,甲男触犯何罪?
2. 这是否该当刑法359条的无故取得他人电磁纪录?
因为相机内有他是看过的, 而且甲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
只是偶不太确定电脑设备是否及于相机内的照片电磁资料呢!?
因为李老师是写说照片算是准文书, 它用315去套, 所以不成罪
3. 假如成立359 那应该算是 320 + 359 一行为成立数罪名 想像竞合
因为320保护实体财产法益, 359保护个人电磁纪录&隐私法益, 论数罪并罚!?
BR
Ne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