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最高法院今天发布 郑捷杀人案新闻稿

楼主: baumen (baumen)   2016-04-22 18:34:49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22844
最高法院今天公布的新闻稿
郑捷杀人案件新闻稿
壹、本院判决摘要:
郑捷因杀人案,经最高法院于民国105年4月22日
以105年度台上字第984号判决驳回郑捷之上诉,而告定谳。
贰、事实(案情)摘要:
上诉人郑捷为成年人,于103年5月21日下午4时24分17秒起,在台北捷运板南线往土城永
宁方向列车第5车厢内,分别基于杀人犯意,持预购之钛钢刀一把,无预警、随机、不问
对象是否为少年,先后朝附表所示乘客解○云等人猛刺及砍杀,致解○云等人胸腹等处受
伤,编号1至4所示乘客解○云、张○翰、李○云、潘○珠因而死亡,编号5至25之乘客林
○等人(含86年7月生,为未满18岁之少年林00),或因及时闪躲,或因上诉人仓促之
间未能击中要害,或因及时救治而幸免于死亡。于同日下午4时26分54秒,该列车抵达江
子翠站,上诉人走出车厢,至该站西侧闸门出口时,另基于杀人犯意,持钛钢刀朝闻讯
赶至之该站保全陈○志砍杀。陈○志因闪躲得宜而幸免于死亡,
惟仍受有如附表编号26所示之伤害。迄同日下午4时30分许,
上诉人始遭民众围捕制伏在地,再经员警以现行犯逮捕,并扣得行凶用钛钢刀1把。
参、二审判决情形:
原判决认上诉人犯行明确,所为如附表编号1至4所示部分,均系犯刑法第271条第1项之杀
人罪。如附表编号5至8、10至26所示部分,均系犯刑法第271条第2项、第1项之杀人未遂
罪。如附表编号9所示部分,系犯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刑法第271条第2项、第1项之杀人未
遂罪。其行为无刑法第19条第1项不罚或第2项得减轻其刑规定之适用。因将第一审判决关
于其附表编号9所示部分撤销,改判论处上诉人以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杀人未遂罪刑(有
期徒刑6年6月)。其余部分,则维持第一审论处上诉人如附表编号1至4、5至8、10至26所
示杀人、杀人未遂各罪刑(杀人4罪,各处死刑,均褫夺公权终身;杀人未遂21罪,各处
如其附表所示有期徒刑)之判决,驳回上诉人在第二审之上诉。上开撤销改判及上诉驳回
部分,并定应执行死刑及褫夺公权终身。扣案钛钢刀1把没收。
肆、本院判决情形(105年度台上字第984号):
上诉人系当场被逮捕之现行犯,罪证明确。上诉意旨指摘违背 法定程序部分
,纵令属实,均不影响上诉人犯行之认定。
原判决系依据卷内资料判断上诉人行为时有责任能力,无刑法第19条第1项不罚
或第2项得减轻其刑之事由,非以台大医院精神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该鉴定报告即使有
上诉意旨所指瑕疵,而不能采用,亦不影响上诉人责任能力之认定。
教化系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之刑罚执行目的,非死刑刑罚之目的。当罪
行与罪责均达“最严重”程度,若非科以最重之刑(于本案言,系指死刑),将无法使
\其罪责与刑罚相符,实现个案审判所欲追求之分配正义,及符合社会普遍认可之法价值体系
,判处死刑为无可回避之选择。而死刑刑罚之目的在“处罚及一般性预防”,故本件死刑判决部
分,尚无因教化目的,而考量上诉人教化更生可能性之余地。原审限制辩护人诘问证人即
看守所心理师彭○宁,纵有未当,亦于判决无影响。
匦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政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内国法化后
,已生实质限缩刑法死刑规定适用之范围。非有公政公约第6条第2项所指之“最严重罪行
”,并于遵守公正审判之程序保障,不得判处死刑。台湾系保有死刑立法之国家,该项立
法,经审查认合于宪法规定。而上诉人杀人既遂犯行部分,符合公政公约第6条第2项所指
“最严重罪行”要件,其罪责亦达最严重程度。原审判决量处死刑,符合比例原则,无违
法或不当。
赞成或反对废除死刑,乃无关对、错之价值选择,属言论自由范畴。
台湾系民主法治国家,对不同之言论,应互相尊重及包容。公政公约第6条虽揭示有废除
死刑之目标,然在全国达成共识,并经立法废除死刑规定前,法院仍应依法审判,不得
回避死刑规定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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