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消灭时效期间之起算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4-18 20:01:10
虽然今年是分母人,但终于进入民法的领域惹,试着解解这二题
,还请板上高手们指正,谢谢
(民诉刑诉??XDD函授都还没买呢)
题目1:甲向乙借贷450万元,而甲以一栋价值600万元的房屋作为担保
,约定于1年后,即民国80年6月6日返还借款。问:乙债权人之
消灭时效,于何时完成?
对于期日,当事人若有约定,则应从其约定,故甲应于民国80年6月6日
返还借款。
又“请求权”定有清偿期时,以清偿期届至时起算(29上1489例参照)
,依题示,清偿期于民国80年6月6日届至,于该日起算。
依民法120条2项、121条2项、125条规定、则乙之消灭时效于
民国95年6月5日完成。
题目2:甲于民国80年5月5日向乙借款50万元,约定1年后清偿。问:乙
对甲之借款返还请求?
“1年”,依民法120条2项、121条2项,则是民国81年5月5日。即
“1年后”甲的清偿日为民国81年5月6日。
至于乙的消灭时效则是民国96年5月6日完成。
注:题目2(题目1同)
“始日不算入”,所以是从民国81年5月7日开始算。
“与起算日相当日之前1日,为期间之末日”,
“起算日”是5月7日。
与5月7日相当日(5月7日)之“前1日”是5月6日。
故“期间之末日”是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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