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16条文:
行使第210~215之文书者,依伪造、变造文书或登载不实事项或使登载不实事项
之规定处断。
94年第12次刑庭决议
决议:
光盘片如已记载储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借机器或电脑之处理
所显示之声音、影像或符号,足以为表示其用意之证明者,依刑
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应认系准文书之一种。擅自重制
他人之光盘片即所谓仿冒或盗版之光盘片,其外观包装虽无被害
人公司名称及授权生产文字,惟如该光盘片内已烧录储存被害人
公司名称及授权生产文字,借机器或电脑之处理,萤幕会显示被
害人公司名称及授权生产文字,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应认
系伪造之准文书。至贩卖此等仿冒之光盘片,是否成立刑法第二
百十六条之行使伪造文书罪,因其态样不一,贩卖者是否以伪作
真之意思贩卖﹖有无本于仿冒光盘内容之伪造准文书有所主张?
是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为事实认定问题,应依贩卖者主
观之意思及客观之行为,以资审断。如贩卖者主观上系以伪作真
之意思贩卖,且知买受者一经借机器或电脑之处理,仿冒光盘内
容之伪造准文书必当显现,仍予以出售,将该伪造之准文书置于
可能发生文书功能之状态下,应认系对伪造准文书之内容有所主
张之行使行为,苟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即应成立行使伪造
文书罪,买受者是否知其为仿冒品,并非所问。若贩卖者主观上
并无以伪作真之意思,则不成立行使伪造文书罪。
从决议反推案例,应该是卖仿冒游戏光盘被抓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