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习民刑总则考古题时,在104年高考第二题转不出来
看了网络上的拟答越看越糊涂...
题目如下:
甲有一幅名画委由画廊业者乙代理出售,因艺术价值高被丙觊觎已久,丙遂胁迫
画廊业者乙向甲诈称该画系仿冒品并不值钱,甲遂同意乙以低价出售并交付给丙。
试问:此买卖行为之效力如何?
我的想法如下:
1.依民法第105条之规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诈欺、被胁迫,或
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响时,其事实之有无,应就代理人决之
本题之中,代理人乙确有遭胁迫之情形
2. 代理人乙遭胁迫后,向本人甲诈欺致使甲陷于错误以低价出售名画并交付给丙。
乙的诈欺行为影响了甲授与代理权,甲可以依民法第92条第一项之规定撤销授与
代理权之意思表示,如此一来,乙之代理成了无权代理,须本人甲承认始生效力
还是说上述第二点部分应该是
依第105条之规定代理人有遭胁迫之情形,视同本人遭胁迫,本人甲可以依第92条
第一项意思表示遭胁迫撤销买卖画作之意思表示
我真的搞不懂是怎样一回事,烦请版上高手指点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