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疑惑

楼主: fkskorea (大陸是臺灣的)   2016-04-09 23:26:29
大家好,小弟在读法续有看到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书上的说明叙述如下
“案件经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诉讼,法院亦不得再判决”
我的疑惑点是〈不是说案件经由诉讼判决后,如有不服的话可以再提起上诉
〉就好比说对普通法院不服可以再向高等法院上诉,如再不服可向最高法院再
上诉。那怎么书上会规定不得再提起诉讼呢?这不是有互相矛盾吗?
怎么想都想不通,希望可以替我解惑,谢谢!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4-09 23:39:00
判决确定
作者: confident ( )   2016-04-09 23:39:00
"未确定"可以上诉,而"已确定"之判决不得再提起诉讼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4-10 00:12:00
确定就是连通常救济的第三审都跑完了所以无法继续上诉,确定判决只能另外循特别救济途径,比如民事再审,或刑事再审及非常上诉。
作者: pk0943 (.)   2016-04-10 07:32:00
我是觉得原po的观念还要加强。
作者: tn00126511 (kokaisei)   2016-04-10 08:29:00
终局判决跟确定判决不同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6-04-10 12:31:00
你先去查"判决确定"的定义再说...
作者: care830331 (CARE)   2016-04-10 22:24:00
判决后还有判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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