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法院组织法考题一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4-09 21:38:29
这题是法组之神李源老师部落格给同学试写的题目之一
一、法院行独任制审判案件时,何人充当审判长?
法院行合议制审判时,何人充当审判长?
在合议制之法院组织中,法院之职权与审判长之职权有何区别?
鲁蛇小妹粗浅分析这题,求请诸位大大指教有无需要补充之处,参考
书目是姜世明的《法院组织法》2014/09/01版本、保成攻略法典102年版
其实小妹对这科很有兴趣 差点连吕丁旺、史庆璞的法组教科书都买
(喂喂喂 还有其他科目要读啊 XD)
第一、二小题:
先说明一下独任制、合议制
法院组织法(下称法组)第3条:
“地方法院审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独任或三人合议行之。
高等法院审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议行之。
最高法院审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议行之。”
法组第4条:
“合议审判,以庭长充审判长;无庭长或庭长有事故时,以庭员中资深者充
之,资同以年长者充之。独任审判,即以该法官行审判长之职权。”
也是法组必背的条文之一,所以独任审判时,就以该法官行审判长之职权?
姜师书上写“其为独任制者,则以该独任法官为审判长。”(引用吕丁旺
的法院组织法.页60)
另外姜师则指出,此时部份专为适用合议制审判长之职权,不当然适用
于用独任制法官。
至于合议制,以庭长充审判长,无庭长或庭长有事故,以庭员中资深者充之
,资同以年长者充之。”
第一、二小题就这样吧。
第三小题:
这题才是关键XDDDDDD 前面两小题应该多数考生都可以打发掉
“合议制法院”之职权?小妹想到释字392解释理由书里的一段话:
“狭义之法院乃指对具体案件由独任或数人合议以实行审判事务,即行使
审判权之机关,此即诉讼法上意义之法院”
感觉没什么相关性,充其量只是在说明“合议制之法院”与“审判长”系属
两种概念。
换句话说,有些事情需要“合议制法官三人或五人”始得形成法院之
外部意思决定,而有些则属于“审判长”单独决定事项。
如果要以法组本身条文来写的话,大概就是法组101、105条的评议?这
部分要取决于“法院”而非审判长。
至于审判长的职权,除了法组里头例如法庭警察权、诉讼指挥权,其他
还有民诉51、202,刑诉31、63、288-3一项,可供参照。
所以审判长的职权有所限制,并且要以法律明文规定者为限,其他则属
“法院之职权”。
不过呢,姜师的书上其实也有提到这个概念,法典也有附录。
就是传说中的“94台上1998判例”,这个字号要是丢出来,杀伤力想必
超强啊!!反正法组要背的判例不多
姜师直接以“审判核心事项”与否作为两者的分际,并附带提到
“法院之职权”与“审判长之职权”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处分会连带
影响到当事人的“救济方式”,这部份不赘述惹。
结论:
以上这些是不可能在试场中完整写出来的,除非其他三大题不想写了?
这些大概是我想得到的解题方向,其他三大题之后也会PO上来一起讨论
作者: tom3841 (tom3841)   2016-04-11 19:23:00
关于审判核心事项,有参与审判法官本于自由心证独立判断,合议裁判不服的救济方式就是向上级法院提上诉或抗告;至于审判核外,则由审判长基于诉讼程序主持人地位为单独决定处分,受处分人 依法不得声明不服外,救济方式就是向审判长所属的法院提出准抗告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4-11 20:04:00
传说中的法组之神@@谢谢老师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