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刑法 容许构成要件错误与加重结果犯的问题

楼主: comemust (阿鸣)   2016-04-09 12:44:32
最近在做题目时,遇到一个问题,想请教各位大大该如何解?
刑法第277条第2项后段之伤害致重伤罪,在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情形下
依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责理论,在基本犯罪之故意被阻却掉,且过失部分也因无预见可能性而无法成立时
在加重结果犯(过失)的部分,该如何去处理? 还是说这部分是我观念不对?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4-09 13:00:00
题目呢?
作者: Balzac (巴尔札克)   2016-04-09 13:01:00
既然已经阻却故意,应该论直接284论过失致重伤吧?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4-09 13:01:00
其实都是一样的处理法 学说:加重原本就要过失基础被阻却是罪责层次 仍有不法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16-04-09 13:09:00
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责理论 该理论内容是不阻却不法故意而是阻却罪责故意 所以在不法层次上仍然有伤害故意存在 所以基本犯罪也是能成立 一样落入加重结果犯的审查视重伤部份有无主客观的预见可能性来决定是否成立照你给的条件来看 不法上仍然可以成立伤害致重伤罪但量刑应参考过失致重伤罪的刑度
楼主: comemust (阿鸣)   2016-04-09 13:40:00
题目大概是这样,甲诬陷乙而高呼抢劫,行人丙、丁上前将乙殴打成重伤过失致重伤的部分在另开一段来处理?还是说,在原本TB的部分就已经对于加重的部分已有预见的的可能,虽然在基本犯罪的故意罪责已阻却,但过失部份也就是加重结果(致重伤)的部分,在罪责部分还是会成立?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16-04-09 15:06:00
加重结果在罪责部份审查的只有行为人主观预见可能性又没有其他阻却事由 当然成立啦
楼主: comemust (阿鸣)   2016-04-09 15:51:00
不知这样写合不合理。 罪责:虽在基本犯罪已阻却故意,但不法层次上仍具有伤害故意,且丙、丁有预见重伤结果之可,故仍成立刑法第277条第2项后段之伤害致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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