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惩戒与惩处的竞合

楼主: yiching13 (大雨淅沥沥)   2016-04-03 14:12:27
有关惩戒与惩处的竞合,有分为积极竞合和消极竞合。
消极竞合的部分我看到有二种说法,不知道哪一种才是正确的。
消极竞合:同一事件已经经过公惩会审理不予惩戒者,
     主管机关可否依考绩法再予惩处?
1.一行为违反一项义务:不可以。
2.一行为违反多项义务?我有看到说可以的,也有看到说不可以的。
3.数行为违反多项义务:可以。
希望有人能解除我的疑惑。谢谢。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4-03 15:58:00
1.不可以;2.不可以;3.可以 By林清的书2的原因是,实质上既仍为一个行为事实
作者: KEYs (ACE)   2016-04-03 17:08:00
不予惩戒后,是否予以惩处,有两种见解,1、否定说:查“稽核公务员惩戒处分执行办法Ꜷ”草案之立法理由中,即明确指出“同一事件经 分后,如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其原处分即失其效力。即令公务员惩戒委 员会为不受惩戒之议决者,亦同”系基于宪法赋予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权优先于考绩法赋予主管长官之惩戒权而制定,须尊重该会之议决,故于不予惩戒之议决后,应不得再予以惩处。 2、肯定说:实务上因着重行政监督权及行政纪律之维护,故向来采取肯定见解,认为该会不予惩戒决议后,主管长官仍得予以惩处。以上似乎与一行为违反多项义务无关,多项义务之违法的讨论应与积极竞合较有关
作者: foone (请问什么)   2016-04-03 23:24:00
惩处为纪律罚,惩戒为准司法罚
楼主: yiching13 (大雨淅沥沥)   2016-04-04 20:45:00
谢谢,所以干脆两说都写比较好吗?
作者: KEYs (ACE)   2016-04-05 01:56:00
看时间跟配分吧,忘了补上这个,行政院的函释:“公务员因违法或失职移付惩戒,经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决不受惩戒 时,该管机关不得再就同一行为事实予以具有惩戒性质之行政处分。但依公务人 员考绩法规定予以处分时,除免职处分者外,不受上述限制”,偏折中说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