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规范理论举证责任

楼主: seiryou (反逆的鲁鲁蛇)   2016-04-03 13:16:04
四、甲 1 就教于律师表示:父亲丙有亲生子女甲 1、甲 2、甲 3,丙生前从未提及其另
有收养乙一事。惟在丙过世后,乙出面向甲 1、甲 2 及甲 3 表明,丙曾收养乙,并经法
院予以认可,乙亦为丙之合法继承人云云。甲 1 及甲 2 均认为丙不可能收养乙,收养应
具有无效之事由,但甲 3 则不欲争执此事。问:(25%)
(一)如果您是甲 1 之律师,应如何提起诉讼?列何人为原告及被告?如何为诉之声明

(二)在此诉讼中,关于收养无效之事由,应由何当事人主张及负举证责任?如其不能提
出有收养无效之事实及证据,法院应如何审理及裁判?
第二题依民诉法甲1、2以乙丙间收养具无效事由之基础事实为诉讼标的,主张事实存在甲
1、2负举证责任,依家事法甲1、2以乙丙收养关系有效与否为诉讼标的,属提出该基础事
实不存在之权利障碍抗辩,甲1、2负举证责任
依民诉法 甲1、2主张事实存在负举证责任,乙不用就事实不存在负责吗?
同理,依家事法,乙不用就事实存在负责?
另外我不太懂,依规范理论,主张存在或不存在之人都要负举证责任,但是当无法举证时
究竟是要归责于谁?像这题是都归责于甲1、2。请问如何判断
感谢!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4-03 14:40:00
我觉得事乙要举证收养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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