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命假扣押之法院" "本案法院"

楼主: damonwhk (Damon)   2016-03-17 13:21:22
※ 引述《isabelle723 (())》之铭言:
: 请问民事诉讼法 530条 第4项 (见下)
: "I 假扣押之原因消灭、债权人受本案败诉判决确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变更者,
: 债务人得声请撤销假扣押裁定。
: II 第五百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于前项撤销假扣押裁定准用之。
: III  假扣押之裁定,债权人得声请撤销之。
: IV  第一项及前项声请,向命假扣押之法院为之;
: 如本案已系属者,向本案法院为之。"
: 其中, "命假扣押之法院"与 "本案法院" 有什么不同呢?
A为台北市人,B为台中市人,B在台北市旅游时,与A发生车祸,
A以侵权行为为由对B在台北市提起诉讼,
在起诉前,因担心B脱产,故向B所在地的台中地方法院声请假扣押
这个时候就会发生本案诉讼和假扣押之法院不同之情形。
因为准许假扣押的裁定是台中地方法院发的,
所以在本案还没起诉前,向台中地方法院声请撤销
但在本案起诉后,应向本案法院提起。
: 另外,民事诉讼法 524条 第2 项 的修正理由中(见下),
: 已系属于第2审法院,为何由 "原第1审法院" 执行反而较迅速?
: "一、依原但书规定,如诉讼现系属于第二审法院者,
: 假扣押之声请应由第二审法院管辖,
: 此就假扣押之请求及其原因之调查固较为便利,
: 然准许假扣押之裁定须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原因就在此啊,执行一定在地方法院)
: ,如能由原第一审法院管辖,则较利于迅速执行。
: 故为加强保障债权人之权益,于此情形
: ,宜赋予债权人选择权,由债权人于声请时自行斟酌向何法院为之,
: 爰修正第二项但书。
: 至于诉讼现系属于第三审法院者,自仍应由原第一审法院管辖。"
: 谢谢大家读完... >"<
作者: isabelle723 (())   2016-03-17 23:13:00
感谢!! 你的回复好仔细又清楚!!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