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命假扣押之法院" "本案法院"

楼主: isabelle723 (())   2016-03-17 09:25:22
请问民事诉讼法 530条 第4项 (见下)
"I 假扣押之原因消灭、债权人受本案败诉判决确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变更者,
债务人得声请撤销假扣押裁定。
II 第五百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于前项撤销假扣押裁定准用之。
III  假扣押之裁定,债权人得声请撤销之。
IV  第一项及前项声请,向命假扣押之法院为之;
如本案已系属者,向本案法院为之。"
其中, "命假扣押之法院"与 "本案法院" 有什么不同呢?
另外,民事诉讼法 524条 第2 项 的修正理由中(见下),
已系属于第2审法院,为何由 "原第1审法院" 执行反而较迅速?
"一、依原但书规定,如诉讼现系属于第二审法院者,
假扣押之声请应由第二审法院管辖,
此就假扣押之请求及其原因之调查固较为便利,
然准许假扣押之裁定须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如能由原第一审法院管辖,则较利于迅速执行。
故为加强保障债权人之权益,于此情形
,宜赋予债权人选择权,由债权人于声请时自行斟酌向何法院为之,
爰修正第二项但书。
至于诉讼现系属于第三审法院者,自仍应由原第一审法院管辖。"
谢谢大家读完... >"<
作者: yanggiin (文组pollo只有1001招!)   2016-03-17 10:56:00
应该只是差在有无诉讼系属而已吧?!有诉讼系属的假扣押向本案法院为之,无诉讼系属的假扣押向命假扣之法院为之毕竟假扣押可能是在起诉前或起诉后524第二项从“应”改成“得”由二审法院为管辖法院,因为一审已经审过这个案件了,对于事实的部分可能较二审清楚,对于应否假扣押的审理可能更为迅速,所以赋予债权人选择权,选择要向一审或二审的法院为假扣押之声请
楼主: isabelle723 (())   2016-03-17 23:14:00
恩恩 有道理 谢谢解惑~~另 524修正理由的解释方法,对于实务是使第3审法院如诉讼现系属于第3审法院者,假扣押之声请应由第1审法院管辖就无法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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