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请问民法304条的清况

楼主: jorry11111 (Edouward)   2016-03-12 19:53:51
请问有关民法304条,
甲欠乙100万元,
丙用价值100万元的A地,设定抵押权来担保甲的债务,
若丙承认要承担甲的债务,
请问:此时A地的抵押权还会继续存在吗?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6-03-12 21:35:00
原则要消失,因为304的关系例外存在?
作者: title2002 (大叔)   2016-03-12 22:11:00
第三人承担甲的债务如果不是丙~A地抵押权会消灭~如果是丙A地抵押权会存在~
作者: catcat0327 (占与有不同(小占))   2016-03-12 22:35:00
楼上正解~~
作者: muggyman (六张犁智英)   2016-03-12 23:17:00
你们老师说的就是民法第304条第2项的规定啊~[由第三人就债务所为之担保,除该第三人对于债务之承担已为承认外,因债务人之承担而消灭。]这样的规定,也就是二楼所说的具体内容了。换言之,抵押人丙或抵押人丙以外之人,就甲乙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言都属于是[第三人]。回到304二项,丙作为第三人提供了土地抵押以担保甲乙债权债务关系,这时候,除了丙本身就甲之债务已为债务承担之承认外,若丙以外的第三人去为乙对甲的债务进行债务承担的话,丙所提供担保而设定的抵押就会因而消灭。不过在该条项除外的但书规定中,由丙为债务承担时,则会例外地持续存在。
作者: Lawleit (大员郭奉孝)   2016-03-12 23:35:00
上面完全误解法文义
作者: zzzmamie (Mamie)   2016-03-12 23:46:00
债权是债权 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吧
作者: YKC96 (YKC96)   2016-03-13 01:25:00
债归债 ,物归物 ,抵押权仍然存在 …你试想一个状况 ,假设抵押权会不存在 ,那会发生什么状况…若丙身无分文 ,名下仅有那块地 ,然后 …丙扛下了甲的债务 ,这时抵押权不存在 ,于是丙又将该土地赠与他人 ,然后两手一摊不还钱啦 ………这时候 ,乙对丙就没辙啦 。这样子是不是就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
作者: catcat0327 (占与有不同(小占))   2016-03-13 01:43:00
丙是因为信赖甲而提供A地做抵押,今天如果冒出丁说要承担甲的债务,丙的抵押权即消灭,因为他与丁没有关系,不需要提供A地担保。 但今天要承担债务的人变成丙,乙也觉得丙有A地作抵押,所以欣然接受由丙承担,此时抵押权当然继续存在,否则会发生脱产行为,不知道这样理解对吗?
作者: YKC96 (YKC96)   2016-03-13 02:12:00
法条就由高手来解释吧 ,我法条弱弱 ,只能用常理辩解 ,原po说的状况(抵押权) ,是由三种人订契约 ,乙权利人,甲债务人,丙义务人 …今天要变更债务人为丁 ,是需要丁 乙丙 都同意才行 。会因为变成丁 ,抵押权就消失吗 ,其实不一定 ,看他们三人怎么桥。还是那一句 ,债是债 ,物是物 …就304条来看 ,所讲的担保 ,比较像是保证人的感觉 ,而非抵押权 。
作者: catcat0327 (占与有不同(小占))   2016-03-13 02:30:00
发现这题在91的司律也有出现两种看法,好像还是卡在哪里,期待法条高手出现⊙ω⊙
作者: Chaung (健康沙拉霸)   2016-03-13 08:10:00
304二项,这里应该可以以债信的角度思考?原本基于抵押权从属性,债权未消失抵押仍然会在,但是这种第三人抵押,是因第三人与债务人间的信赖关系才设立,换句话说第三人是就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作保,但是债务承担下清偿人变人,抵押人与承担人间并无如此信赖关系存在下,原则不应要求抵押人对承担人的清偿能力负责,应该是这样?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3-13 08:36:00
看了前几楼的说的我懂了,谢谢
作者: title2002 (大叔)   2016-03-13 08:37:00
债权人在承认债权承担 会考虑到清偿能力~最终决定权是债权人~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6-03-13 19:26:00
我想你或许可以再听一次!老师说的抵押权消灭应该是丙以外的人承担甲的债务而丙未承认的情形。和前面几位所说的债信有关,也就是2项的制度目的抵押权仍存在的情况可能是丙就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已为承认,或是丙自己承担甲的债务!此时是丙同意用自己的财产作为第三人信用的担保(304条2项除书)或是担保自己对乙的债务,没有债信的问题另外 304条2项应该是869条2项抵押权不可分性的特别规定可以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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