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客体错误、打击错误与间接故意:毒酒案

楼主: googleit (googleit)   2016-03-02 17:17:24
版友们好,近日读到错误,看到这个题目觉得有点问题,所以想跟大家讨论一下:
某甲家中名贵洋酒时常遭窃,故在某瓶洋酒中置入足以致死之毒药。某日窃贼乙
利用甲白天上班之时潜入甲家中偷走该瓶毒酒,后转送给友人丙,丙不久后喝下
该酒中毒死亡。(因为题目略嫌冗长,这是大意)
参考书上(包括保成解题、扑马)都写客体错误(而非打击错误)→法定符合
说→不阻却故意,但是我是觉得,喝酒的人未必是窃贼,这个一般人都能够预
见这种可能性,而且机率不低;是故甲下毒时,应该对于有窃贼外之不特定人
因此死亡有间接故意(预见其结果发生而其发生不违背其本意),直接就成
立271I,何必讨论是何种错误?一直卡在这里想不通,还请版友们不吝赐教,
谢谢。
(下面是个人心得,版友可不用理会)一直不了解错误理论到底有何实益,以杀
人为例,客体错误:误B为A枪杀之,在开枪时就是想杀B就是有杀人故意,
误杀应该是动机问题不是故意问题/打击错误:欲枪杀A却误中B,就是对A
未遂对B(可能)过失或间接故意或无过失,原先的体系似乎本来就能够解决这
些问题,那这些客体错误、打击错误的区别实益为何?
作者: aspjiawe (羽毛掉光光( ̄▽ ̄#)﹏)   2016-03-02 17:55:00
可能因为死的人不是甲想杀的窃贼,所以要讨论错误刑法上主观客观不同就是错误~
作者: KEYs (ACE)   2016-03-02 18:36:00
蛮好奇扑马怎么论述的,可以请原po做分享吗?
楼主: googleit (googleit)   2016-03-02 18:39:00
等等喔 我翻一下书...“当我们看到有人在酒中下毒,认知是喝酒的人会死,表示犯罪并没有偏离或失误,并不能算是意外,所以这个题目不是打击错误,而是货真价实的客体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的立场后,某甲主观上认识的事实和客观上发生的事实有法定之符合,故不阻却故意”避免侵权有删减摘录,但是大意是这样因为书上主要是在探讨客体错误还是打击错误的问题,没讨论到间接故意
作者: kamelol (kame)   2016-03-02 19:05:00
法定符合说不就是实际侵害的客体只要是人就不阻却故意,也就是有包括间接故意啊,我理解错了吗
作者: KEYs (ACE)   2016-03-02 19:09:00
扑马写的不错。其实如果改为乙丙一起喝酒,一般情况也有此预见可能性,甲亦可能因容忍此情况而具备累积故意
楼主: googleit (googleit)   2016-03-02 19:12:00
我的纠结点就是到底为何要牵扯到是哪一种错误...明明是很单纯的情况照书上的讲法是本来就要毒喝酒的人这样应该是直接故意吧
作者: KEYs (ACE)   2016-03-02 19:20:00
您没错,依扑马的论点,甲必定可以预见有人最终会喝下酒,或者共同饮之,而决定“容忍”之,所以其实还不用采法定符合说,可以迳行该当累积故意即希望乙去喝,但同时容忍其他人也喝之
楼主: googleit (googleit)   2016-03-02 19:25:00
我了解了,谢谢您。其实考试如果遇到我应该还是会想办法把书上那套背下来,只是觉得很曲折绕路...
作者: rockido (123)   2016-03-02 20:07:00
ORZ 扑马说明认知 你们讨论意欲 ...
作者: KEYs (ACE)   2016-03-02 21:14:00
也是啦 哈哈,其实根本没有意欲,自己脑补了XDD,若上述对丙之主观想法仅系预见可能性则对丙成立过失,若行为人系有所认识则对丙为未必故意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3-03 17:35:00
其实我觉得是打击错误,因为窃贼之后送人的行为造成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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