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性错误 的问题

楼主: jack42073 (钥匙)   2016-02-10 22:21:09
大家好 ~~
我有 2 个问题想请教你们 !
Q1 :
http://i.imgur.com/Y7YfojG.jpg
这是 志光补习班 周昉老师 课本的内容。
里面说,根据刑法第 16 条,
http://i.imgur.com/2xXfPz1.jpg
行为人不具认识的可能时,依当前刑法理论,应阻却其罪责 ;
惟依现行规定,至多仅得免除其刑,且限于行为人积极误信自己行为为法律所许之情形,
而不包含消极不知自己行为为法律所不许之情形,过于严苛,故有修正必要。
请问各位一下,
根据刑法第 16 条,那里有提到以上红字的内容 ?
Q2 :
http://i.imgur.com/AI2EiaB.jpg
我对于 直接禁止规范 中的 对于禁止规范之限缩 不太了解 ,
可以请你们解释给我听吗?
我实在看不懂作者的例子 ! sorry !
备注 :
1. 如果我问的问题太过基本,请见谅 !
2. 祝大家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作者: asd065 (DUG)   2016-02-10 23:05:00
Q1 除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者外... 所以不含消极不知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2-10 23:07:00
我用易台大的说法 来表达刑16可以避免 或 无法避免是指 有查询或得知法律讯息的可能有办法得知→可以避免;无法得知(山中野人)→不可避免可以避免下→受到专业律师、实务判例的错误误导
作者: asd065 (DUG)   2016-02-10 23:10:00
Q2 举李师提过的例子: 法律规定杀人犯罪(不论身高多少)但是行为人自己认为杀180cm以下的人 就不构成杀人罪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2-10 23:11:00
受错误误导→正当理由;若可避免,却不避免则属消极不知
作者: asd065 (DUG)   2016-02-10 23:12:00
跟你贴的图里面,建商认为"中秋佳节"送礼就不是餽赠一样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2-10 23:12:00
结论:1.无法避免、2.可避免但有正当理由 皆得免刑
作者: asd065 (DUG)   2016-02-10 23:13:00
                     ^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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