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无责任能力人 共同正犯

楼主: yoyogirlx (ECO)   2016-02-10 00:14:46
想请问一个问题
共同正犯是否已具备责任能力为必要 学说跟实务见解有分歧
若依照实务,无责任能力者不算入共同正犯之数
那想请问,
若甲(30岁)和乙(12岁)事先谋议好两人各带一把刀一起去杀A,
结果当天甲还未出手,乙一刀便刺死A
若照实务:乙无责不算共同正犯
这样该怎么评价甲呢?? 是否就无法责任一体认定了?
这边突然脑袋卡住 请求各位解答!谢谢
作者: m50205811 (崴)   2016-02-10 00:21:00
一人既遂所有既遂 惟乙在罪责阶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
楼主: yoyogirlx (ECO)   2016-02-10 00:25:00
可是乙不是共同正犯 甲的行为仍能和乙一体认定?
作者: m50205811 (崴)   2016-02-10 00:39:00
28上3242认无责任能力人应以欠缺意思而无犯意联络这样我认为应该是个别认定 甲的话可能杀人未遂因间接正犯需需完全支配地位 12岁应已有相当决定能力杀人罪教唆犯??
楼主: yoyogirlx (ECO)   2016-02-10 01:04:00
甲以共犯论好像蛮奇怪的 毕竟他都实际参与犯罪了XD觉得还是用学说判定比较容易明白呢..>< 谢谢您!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6-02-10 01:49:00
用间接正犯吧甲=完全责任能力;乙=无责任能力,这就是优越意思支配了
作者: laura3350636   2016-02-10 04:32:00
乙不计入 个别认定 乙未满14不罚 甲杀人未遂+1
作者: jespershine (阿杰)   2016-02-10 08:34:00
A都死了,一定是杀人既遂的。共同正犯的直接交互归责是用在为解决没动手杀人的甲能够一起和动手杀人的共同承担责任,本题动手杀人的是乙所以跟本没共同正犯人数计算的问题。所以乙是正犯但免责,甲仍是杀人既色遂的共同正犯。简单的说共同正犯原理是用在没动手的甲,不是用在动手的乙,所以不会有乙能不能一起计算人数的问题
作者: lokazdszone (人一月刀俞)   2016-02-10 10:27:00
共同是不法共同,即便乙没罪责无罪,仍然可以因为不法共同,甲因此而成立犯罪。(在共同正犯理论下是如此)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2-10 15:14:00
责任能力只是个别在罪责方面的问题个人认为甲是共同正犯
作者: lokazdszone (人一月刀俞)   2016-02-10 15:28:00
罪责是个人判断没错,但不冲突我提供的意见我的论述也是以罪责为个人判断作前提
作者: laura3350636   2016-02-10 16:12:00
我认为实务上就是两个单独正犯 罪责也是两个分别讨论在构成要件上把甲乙视为共同正犯应是学说见解
作者: r5320257 (龙猫)   2016-02-10 16:23:00
推文真是奇文共赏
作者: laura3350636   2016-02-10 16:29:00
楼上求解~
作者: a15661263 (誠實豆沙包)   2016-02-10 20:12:00
去北大或铭传旁听一年 有老师会告诉你怎么解
作者: lokazdszone (人一月刀俞)   2016-02-10 20:49:00
如果说无责任能力人是因为罪责阻却而无罪的话,那么无责任能力人也能形成犯意联络。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2-10 21:19:00
如果你是要考试,我建议你就写通说就好了~实务上要认定的东西太多了~而且通说跟实务本来就很难一致
作者: higashi1107 (JAY)   2016-02-10 22:30:00
实务太久了而28条有修正过“实施”~“实行”,所以一楼那样解也对;要解未遂也对就看怎么论述。来的及就通说实务一起写,来不及就挑一个写
作者: KEYs (ACE)   2016-02-10 23:47:00
依实务上,认为无责任能力人之犯行应排除在外,故无共同正犯问题,仅有责任能力人,因其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实行杀人构成要件行为,故应成立普通杀人之间接正犯
作者: higashi1107 (JAY)   2016-02-11 10:36:00
楼上题目没给甲利用乙喔
作者: girljuice (我要当消防员)   2016-02-11 18:21:00
事有犯意联络 共同正犯,但12岁乙无罪甲杀人罪间接正犯要用善意第三人,所以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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