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30186 (得罪方丈还想走)》之铭言:
: [问题]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我以下简单回答
: 1.我想跟各位前辈确认一下关于
: "声请释宪主体与标的"
: 人民(含政党)在声请标的
: "判例"可作为"法律或命令"
判例不太能直接视为法律,否则违反权力分立原则(司法不能造法)
因此判例相当于司法权受法院组织法等规定授权制定的之命令(释154)
: "决议"可作为"命令"
是的,释374、620
: 为释宪的对象
: 而法官声请标的
: 则是不能申请"判例"与"决议"释宪
是的,释687
这部分有多位大法官表示不同意见
但该号解释多数见解认为,根据释137、216解释之推论,判例跟决议,
个案法官如认违宪,本来法官即有维护宪政秩序之义务,本得拒绝适用违宪或违法判
例、决议,
因此个案法官拒绝适用判例与决议,可较快得到救济,无须释宪
多位不同意见大法官则着眼在法官人事管考与书类审查,
认为个案法官拒绝适用判例、决议,并不是打开与上级审沟通之大门,
而是接连而来的人事行政上不利考核,难以期待个案法官拒绝适用判例与决议。
(接此而来对于释687有特别一解套方法,但再讲下去就太多了)
: 也不得在个案中迳行拒绝适用
不是的,个案法官得以拒绝适用判例与决议
只是拒绝违反判例之下级审判决,得作为上诉法律审之事由
: 以上我的认知是否有误?
: 2.判决跟决议是同一个东西吗?
不是的,决议是法官联席开会,就一法律问题所提出之诸说投票表决
判决是法官个案裁判的结果
: 我想知道判决跟决议一不一样
: 如果不一样判决可以申请释宪吗?
不行的,参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5条1项2款、释153、579
: 还是说判决只是个案所以不能申请
是的
: 唯有等最高法院认为此判决有作为判例之必要后人民方可申请释宪
这句话不能说全错,但也不到全对
判例是将判决某段话,法官投票同意成为判例后,抽象化的产物
纵然判例可以声请释宪,但该判例原来的裁判本身仍不能为释宪客体
: 3.统一解释跟释宪差别
: 统一解释做题目有做到
: 网络的资料可能小弟愚昧看不明白
: 是否请前辈简单的告知差别何在?
统一解释是法律解释(参释621彭凤至、徐璧湖、林子仪、许宗力协同意见书)
释宪是解释宪法,被我国大法官操作为违宪审查
二者不同
逻辑上来说
一般法律适用逻辑是:
大前提(法律规范找寻、解释、适用)→小前提(事实)──→结论
涵摄
把小涵摄入大
违宪审查是,把宪法当大前提,释宪标的(规范)作为小前提,
以此检验小前提是否合乎大前提之要求,或是否违反,据以判断合宪性
(请原谅我用比较简单而有点不太合理,但目前只能这样的说明违宪审查架构
因为总不能开始讲Schmitt v Kelsen了)
统一解释是,在大前提那边,发生机关间or终审法院间对于“同一”法律规范之解释
、适用间的不一致,需要大法官来调停。
因此从法律适用逻辑来看,二者不一样
简单来说,释宪是对规范做“是否符合宪法”之判断,
赐予违宪/合宪;有效/无效/失效之结果
统一解释则是统一对同一规范适用后的“见解”歧异
统一解释根据陈新民大法官在668、691号解释的意见书指出,会出现几种结果
但由于统一解释是法律解释,因此也得有“合宪性解释”手法之运用可能性
使法律解释或适用结果尽量符合宪法意旨
而此部分仍不同于释宪。
然后若统一解释程序,发觉规范需要作违宪审查时就是个比较微妙的问题
(例如释576)
这部分可参酌释621彭凤至、徐璧湖、林子仪、许宗力协同意见书
: 我的认知是
: 统一解释好像是机关间认知有冲突所以请大法官解释
: 但是好像跟解释宪法又很像
: 并且有时效上不同
: 小弟不太懂因而求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