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社会救助法问题请教

楼主: KINILAKE (风筝)   2016-01-08 22:44:48
社会救助法中认定低收入户及中低收入户工作收入略:
"(二)有工作能力未就业者,依基本工资核算。但经公立就业
服务机构认定失业者或五十五岁以上经公立就业服务
机构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参加政府主办或委办全日制
职业训练,其失业或参加职业训练期间得不计算工作收入,
所领取之失业给付或职业训练生活津贴,仍应并入其他收入计算。"
请教各位几个问题
1.如申请人主张失业(四十岁已失业许久) 未婚无子女父母殁单身一人
主张应以上述法条认定其为失业者无工作收入 是否合理?
2.何谓公立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失业者?
先谢谢各位~~~
作者: aspjiawe (羽毛掉光光( ̄▽ ̄#)﹏)   2016-01-08 23:02:00
Google 失业认定或许会有帮助。但如果是真实案例可以直接向承办人或社工咨询,或是怎么样比较有帮助
作者: chickchick (奇嗑奇克)   2016-01-09 15:07:00
2.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所设立之就业服务站
作者: jaja33 (没有你的我)   2016-01-09 21:06:00
就是去就业服务站媒合工作三次未果并开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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