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法中认定低收入户及中低收入户工作收入略:
"(二)有工作能力未就业者,依基本工资核算。但经公立就业
服务机构认定失业者或五十五岁以上经公立就业服务
机构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参加政府主办或委办全日制
职业训练,其失业或参加职业训练期间得不计算工作收入,
所领取之失业给付或职业训练生活津贴,仍应并入其他收入计算。"
请教各位几个问题
1.如申请人主张失业(四十岁已失业许久) 未婚无子女父母殁单身一人
主张应以上述法条认定其为失业者无工作收入 是否合理?
2.何谓公立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失业者?
先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