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从新从轻 从旧从轻

楼主: zengtoro (ByToro)   2016-01-03 15:50:16
[问题]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请问法律适用为新法优于旧法的从新从轻原则,可是为什么刑法却采从旧从轻原则?
行政法第五条说裁判前之法律有利于处罚者则采用裁判前之法律,那刑法第二条如果裁判
前的处罚较轻是否也能采用呢?还是只能适用裁判时之法律?
小弟不才搞混了这两个原则只好上来求救各位。
作者: JamieWu (JamieWu)   2016-01-03 16:52:00
因为刑法第一条罪刑法定 若采从新则违背法律禁止溯及既往
作者: dxlice (命中缺火的男孩)   2016-01-03 16:52:00
刑法是(行为时),行政法是(裁判时)
作者: JamieWu (JamieWu)   2016-01-03 16:53:00
原则上依行为时法律 例外在行为后法律有利行为人时才例外采行为后之法律
作者: nokia2009 (Talk2009)   2016-01-03 17:07:00
刑法过去也采从新从轻原则,于94年修法时才改成从旧从轻原则,刑法判断犯罪是依行为人行为时,但常判决时已过多年有修新法,若新法较重则将不利于行为人,因为无法预见未来如何修法,故应采旧法较恰当,除非新法较轻,才例外适用,而且刑法处罚较重,若采从新原则会出现过去不罚的行为,新法要罚的情况,依现在保障人权的立场,这是不恰当的,而行政罚相较刑罚,较轻微,所以仍维持过去从新从轻原则。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1-03 17:14:00
刑法第二条第一项无论是修法前的“从新从轻原则”或修法后的“从旧从轻原则”,其法律效果都是一样的,因为最后适用的法律都是最有利于行为人的“从轻原则”。民国94年修法只是为了符合让第二条第一项条文内容能够符合第一条“罪刑法定原则”的意旨。
楼主: zengtoro (ByToro)   2016-01-03 18:10:00
小弟懂了 感谢各位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6-01-03 18:25:00
刑法上最后效果都是从轻..
作者: Lawleit (大员郭奉孝)   2016-01-04 01:32:00
如果过去不罚新法要罚,根本用不到从新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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