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第734号(104年12月18日公布)
案由:设置广告物污染环境案
解释文:
废弃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一款规定:“在指定清除地区内严禁有
下列行为:……十一、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污染环境行为。”与宪
法第二十三条之法律授权明确性原则尚无违背。
台南市政府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南市环废字第0九一0四0
二三四三一号公告之公告事项一、二(该府改制后于一00年一月十
三日以南市府环管字第一0000五0七0一0号公告重行发布,内
容相当),不问设置广告物是否有碍环境卫生与国民健康,及是否已
达与废弃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条前十款所定行为类型污染环境相当之程
度,即认该设置行为为污染行为,概予禁止并处罚,已逾越母法授权
之范围,与法律保留原则尚有未符。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
届满三个月时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