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41条的内容为:
有交付不动产义务之债务人,于债权人迟延后,得抛弃其占有。
前项抛弃,应预先通知债权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我想请问一下:
(1) 民法第241条第1项是什么意思?
(2) 所谓的债权人迟延,是指债权人不去领取债务人交付的不动产是吗?既然债权人不去
领取债务人要交付的不动产,条文又让债务人可以抛弃原本所要交付的不动产,这样不会
造成债务人的损失吗?
(3) 我的意思是说,若债务人甲有义务要将一间房屋交付给债权人乙,可是乙却迟迟延误
不去接收甲所要交付给乙的房屋,此时就民法第241条第1项来看,债务人甲就可以抛弃所
要交付给乙的房屋,这样甲不就损失那间所要交付给乙的房屋了吗?
[问题]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