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户籍法(共同事业户vs共同生活户)

楼主: n123456n (米修)   2015-11-29 02:06:13
举个例子你应该就明白了
例如博爱之家住了众多老人
而此类型就是共同事业户
院长就是管理人,也就是"代表人"
挂名户长而已
实际上院长自己有家庭或自己另有户籍
所以施行细则才会说要注明户籍地址
因为户籍只能有一个
想当然这就跟母法的同一人不得有两个户籍没有相扞格^^
但假如院长想把户籍登记在共同事业户也未尝不可,就是从
原有户籍迁出后再迁入共同事业户(博爱之家),将户籍登记在博爱之家
即可
※ 引述《fancyairy (Fancy*)》之铭言:
: 各位板大好
: 其实我不确定这是不是一个问题><
: 刚刚在读户籍法与其施行细则时
: 发现户籍法施行细则第四条第三项写:
: “共同事业户户长另设有共同生活户或单独生活户者,应注明其户籍地址。”
: 但是户籍法第三条第三项却写:
: “一人同时不得有二户籍。”
: 请问这样施行细则不牴触母法吗><?
: 一个人可以同时有一个共同事业户与一个共同生活户吗?
: 这样办理户籍登记的时候应该要以哪一户为主呢?
: ex: 办理迁徙登记的时候,应该就哪一户而言办理迁入迁出呢?
: 自己想了很久,越想越困惑QQ
: 与板友讨论后稍微修改了上述问题
: 目前还是不知道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QQ
: 先感谢各位先进解惑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1-29 02:18:00
这是户籍法细则98年修法增订户籍地址时说明意旨内容但是,应该学日本现行法,把很多事业户这种住、户分离用住民票制度或于原户登记栏下解决就好,没事立这种源自于古老德国法学徒与师父同一户的事业户概念要干嘛你们户政人员就这样因循苟且前例不思改革矛盾吗简言之,明明是在生活户概念外没事设了事业户概念实务见解却叫人理解以实然逼应然,说事业户户长通常另有生活户这是哪招…实务还在那边自慰有两种户后以一户籍地址守住一户底限…那坚守一户制的日本现行法跟德国法是他x的白七?就你中华民国户政主管机关硬拗功力超强大?
作者: fancyairy (Fancy*)   2015-11-29 11:28:00
s大字字针砭ˊˋ但若只是个小小户政员怕也心有余而力不足ˊ____ˋ
楼主: n123456n (米修)   2015-11-29 12:31:00
那个s大是不是误会了,我不是户政人员,我只是纯粹回答问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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