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你应该就明白了
例如博爱之家住了众多老人
而此类型就是共同事业户
院长就是管理人,也就是"代表人"
挂名户长而已
实际上院长自己有家庭或自己另有户籍
所以施行细则才会说要注明户籍地址
因为户籍只能有一个
想当然这就跟母法的同一人不得有两个户籍没有相扞格^^
但假如院长想把户籍登记在共同事业户也未尝不可,就是从
原有户籍迁出后再迁入共同事业户(博爱之家),将户籍登记在博爱之家
即可
※ 引述《fancyairy (Fancy*)》之铭言:
: 各位板大好
: 其实我不确定这是不是一个问题><
: 刚刚在读户籍法与其施行细则时
: 发现户籍法施行细则第四条第三项写:
: “共同事业户户长另设有共同生活户或单独生活户者,应注明其户籍地址。”
: 但是户籍法第三条第三项却写:
: “一人同时不得有二户籍。”
: 请问这样施行细则不牴触母法吗><?
: 一个人可以同时有一个共同事业户与一个共同生活户吗?
: 这样办理户籍登记的时候应该要以哪一户为主呢?
: ex: 办理迁徙登记的时候,应该就哪一户而言办理迁入迁出呢?
: 自己想了很久,越想越困惑QQ
: 与板友讨论后稍微修改了上述问题
: 目前还是不知道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QQ
: 先感谢各位先进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