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104年执行员强执第三题

楼主: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1-24 21:01:33
※ 引述《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之铭言:
: 债权人甲以假扣押裁定,声请对于债务人乙之财产为假扣押,执行无效果,甲即声请执行
: 法院依强制执行法第 20 条之规定,命乙报告财产状况,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
: 高保两家都找到103台抗481(抑或名师们讲义都事先有整理到?乔律书上无)
: 这个问题是新增的问题,早年的问题只有第20条是债权人声请权或法院裁量权。
: 我想请益:
: (一)如果没看过该裁判,一般应该是用两说分列,请益是怎么分列?
: 直接用文义、开示义务、保全程序的当事人不对等与隐密性、迅急性
: vs开示义务不能无限上纲吗?
: 有没有强者是直接一说详写,或是两说分列后还是没照实务见解采否定说而拿到15左右?
: (二)是否必须像高保一样,不直接杀该条争点为何、肯否两说,
: 须先开一段交代一下19、20意旨?
感谢版友回文讲怎么写该题,让劣人感受到大家的推论能力都好强呜呜,我要加油才行= =。
这篇是本周去请益了王金龙老师、张登科老师两位老师的说法。
张师:
一、从第19、20条文义推不出只限终局执行,其现行法之目的亦不限于终局名义。
(与103台抗481的其中一理由异。)
二、但之前草案本有20-1到20-10,欲仿日本法财产开示制度,
并限制19、20仅限于终局执行,但是没有出司法院就gg了。
三、目前只能用“法理”推,亦即如同103台抗481的理由,抽象地以财产权vs隐私,
因终局执行方是真正要到钱(反面言之,才是真正确认债务人有欠钱),而假扣押等则否
是以两方权衡下,应认限于为宜。
王师:
一、在总则,无由限缩解释(同103台抗481的反对说。)
二、具体权衡上,侵权行为的原告,多半较为弱势,难以保全财产、防脱产与难举证,
是以如果不给其此制度而限缩,恐怕才是具体权衡失衡
(有一点邱派跟姜师学理色彩,或因王师大学民诉师承道长之故吧。)
考试应该不用写到这里,单纯闲聊,亦非无聊自问自答,我一直苦恼于记忆力很劣,
一旦在考场遇到没印象或忘记或根本看不出来是考点或考点没看过,应该怎么解。
是以先请益版友后,才去请益老师们到底可能有哪些想法。
作者: asuka07g   2015-11-26 18:05:00
你在高院民庭这么久了,何必在意这点小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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