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闲聊
经纪人看来是生太多了,要杀人了呵呵
本文单纯就高点最多人补的那间拟答闲聊。还请各位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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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
第一题考居间,以前还至多考那烂梗,专委不专委的效力,跟成不成立妨碍条件成就。
解答的人看来不怎样,一直在实务上如何如何,
实务上两条款都是从民法第99、101条来的。
就算没那两条实务规定,答案也不会不一样好不好,呵呵呵。
这次出这么长,更狠呵呵呵。
高点的解答很奇怪啊,就算题示跟实务不一样,实务那条是从学理的妨碍条件不成就
视为成就来的(民法第99条、第101条),该题如果认为要讨论那个,有这么随便就搞定吗呵呵
退万步言之,如果成立该条,确定请求权的始点是在条件成就时吗呵呵呵。
大人啊,你解答者只懂568,是忘了99、101或老判例(58台上2929)的诚信原则
会提早时点吗呵呵呵
第二小题,都有了专委契约跟明定服务费超过该价的予甲,还能解释成平分?
司律不太教居间,地政类科的民法老师教这么深啦(大惊)
第二题,高点的拟答好生奇怪,同一组当事人间,谁说不能同时设定地上权跟抵押权?
在那边登记必有先后的,想必是土登实务念太多了,这里是民法啊
同一人同时递件、并件=同时设定ok?
还是阿基大人跟政大那些大老的“七科一科论”
(这狗屎理论的根基在于现在地政的老师乱轮出,土政可能是土法出,或土经的来出法规)
,毒害到民法来啦(大惊)
and会讨论互斥与否一事,不是通常在不同人之间?btw
补酸一下补酸一下,如果民法是同人写的拟答,唉唷不是在第一题很爱讲实务如何。
x的第二题正是实务广泛的做法,谢大王爷要问你这效力为何啦,x
来来来,写拟答也不会去找一下有无文章,不要赚钱混那么大,有点职业道德啊。
这一题是谢公哲胜的文章,
台湾法学杂志第202期 - 实例研习)谢哲胜 / 地上权并同抵押权登记。
这一题,除了地租是否为地上权成立要件,应该也要讨论861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未登记
的那些金吧?还是我想太多?(上面为个人疑问,谢王爷想看的是有无通谋意表,好狠
,哈哈哈)
btw,以前只会在地特民法毒人的南谢王,看来势力要扩张到各考科了,
考生加油、补教名师加油,哈哈哈哈哈哈。
不晓是我昨天看走眼没看到,还是解答有偷补充了,再补酸一下
拟答讲到了真意论,免强有碰到边了,但拟答那个鬼答法是在设定抵押权还加占有
不是可以同样套到这里来的啊。
二、估价的第一题问的也很笼统啊,基于那十二个原则有点像三民主义互绕互解,
哪里不能解释成预测原则,非得固守供需原则?
三、土法的第一题也很靠北啊,陈大老跟一堆老人家,不就吃饱了撑著吵过征收失效?
高点只列法规,似乎不符合析论吧,既然都写了失其效力有两种,怎不敢写各法意指?
这次的考法真是很狠毒啊,大家保重。
and拟答看看就好,号称挂名师解的,但其实都是外包给研究生写的,
有的看看就好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