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研读李泽老师101年行政法B14.P8 的时候,
就“行政执行得否适用行政程序法”中关于“否定说”的理由(3),
提到──
行政强制执行属行政权限;民事执行程序属法院司法权限。
虽均采职权进行主义,二者仍属有别。
在此有个疑惑,
我觉得这似乎在强调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的性质不同,
为什么会是“否定”“行政执行适用行政程序法”的理由呢?
(感觉这个理由似乎会导向肯定说??)
以上问题还请各位帮忙,或是有没有哪位高手知道原文出处可以进一步了解推论过程。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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