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可能构成刑法271条第2项之杀人未遂罪:
一,乙未死亡,不成立杀人既遂罪。
二,主观上,甲有杀人故意。
三,客观上,乙已着手(考点一,须操作着手理论)。
甲可能构成刑法第278条第1项之重伤罪:
一,客观上,有无重伤结果(考点二),客观归责在考制造风险的特殊认知(考点三)跟构成
要件效力范围的被害人自我负责
(考点四)。
二,主观上,杀人故意包含重伤故意(考点五)。
竞合。
※ 引述《xia0708 (夏)》之铭言:
: 题目:甲知道乙血糖偏高,而且贪食。甲企图让乙死于糖尿病,
: 于是经常赠送乙各色各样 的巧克力,诱引乙食用。
: 乙果然血糖逐渐升高,却毫无警觉。
: 数月后,糖尿病发作,送医急救,身体已经受到很大伤害。问:甲是否有罪
: 想请教各位我对于这题的思考脉络对不对@@
: 关于这题,
: 我个人思考到的写法,是从甲可能成立271II杀人未遂罪(还是普通伤害罪?),
: 然后用未遂的写法先主后客,
: 主观故意成立,甲之行为跟乙身体受伤害亦有因果关系,
: 最后用客观归责理论去判定甲最后是可归责的。
: 不知道这样的思考脉络对不对?
: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