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一个刑总题目

楼主: bt011086 ( )   2015-11-12 14:05:50
甲可能构成刑法271条第2项之杀人未遂罪:
一,乙未死亡,不成立杀人既遂罪。
二,主观上,甲有杀人故意。
三,客观上,乙已着手(考点一,须操作着手理论)。
甲可能构成刑法第278条第1项之重伤罪:
一,客观上,有无重伤结果(考点二),客观归责在考制造风险的特殊认知(考点三)跟构成
要件效力范围的被害人自我负责
(考点四)。
二,主观上,杀人故意包含重伤故意(考点五)。
竞合。
※ 引述《xia0708 (夏)》之铭言:
: 题目:甲知道乙血糖偏高,而且贪食。甲企图让乙死于糖尿病,
: 于是经常赠送乙各色各样 的巧克力,诱引乙食用。
: 乙果然血糖逐渐升高,却毫无警觉。
: 数月后,糖尿病发作,送医急救,身体已经受到很大伤害。问:甲是否有罪
: 想请教各位我对于这题的思考脉络对不对@@
: 关于这题,
: 我个人思考到的写法,是从甲可能成立271II杀人未遂罪(还是普通伤害罪?),
: 然后用未遂的写法先主后客,
: 主观故意成立,甲之行为跟乙身体受伤害亦有因果关系,
: 最后用客观归责理论去判定甲最后是可归责的。
: 不知道这样的思考脉络对不对?
: 谢谢!!!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5-11-12 14:44:00
请问 如果有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 客观构成要件是否就不该当了
楼主: bt011086 ( )   2015-11-12 14:59:00
是,但题意未明。就像有没有重伤结果,题意也未明。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5-11-12 15:14:00
嗯嗯我了解了 谢谢你唷
作者: a379537956 (小小R)   2015-11-12 15:34:00
照这逻辑,如果题目改成甲不知乙有糖尿病还给他吃糖果结果乙糖尿病发作死了不就成立过失致死!?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5-11-12 15:41:00
不会 因为送巧克力并不会制造不受容许之风险
作者: xia0708 (夏)   2015-11-12 15:52:00
感谢回复。像你说的题意未明,那在写争点时,应该两种结果写出来吗?还是挑一个自己认为对的写就好呢?
楼主: bt011086 ( )   2015-11-12 17:46:00
当然还是要依配分去调整篇幅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5-11-12 19:44:00
送巧克力并无制造不受容许风险 但行为人有特殊认知(知道被人有糖尿病)故此时风险大于利益 则该行为乃制造不受容许风
楼主: bt011086 ( )   2015-11-12 19:49:00
赞同楼上!看来我的观念还不够清楚,轻易地被动摇了。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5-11-12 19:53:00
楼上我怎么觉得你的观念很清楚呀 = =
楼主: bt011086 ( )   2015-11-12 20:03:00
写本文时清楚,修文回应推文时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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