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身分法时遇到一些困难
题目如下:
甲男、乙女为夫妻,乙妻失踪多年,甲夫依法请求法院为死亡宣告之裁定,经法院裁定其
死亡日期为101年7月1日,惟乙妻事实上仍生存,此事为甲所不知,不久后,甲男与善意
之丙女于101年12月1日再婚,民国102年8月1日,乙妻向法院声请撤销死亡宣告,经法院
撤销确定,试问:甲、乙、丙三人之法律关系应如何处理?
(此摘自许政大书)
我的疑问是,许政大认为依家事法163第一项规定,甲、乙原婚姻关系复活;又依同条项
但书规定,甲、丙后婚姻关系仍有效存在,即甲在法律上同时存在乙、丙二位合法配偶。
又依释字552理由书,乙、丙均可依民法1052第一项第一款为由向甲男诉请离婚。
但我在林青松的key题中看到类似题目,答案却不同,林青松认为,依家事法163第一项,
后婚双方当事人皆为善意者,其后婚姻不因死亡宣告之撤销而受影响,此时不生前婚姻复
活之问题。
让我看得一头雾水,希望板上的强者可以为我解惑,请不吝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