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法律行为标的自始客观不能

楼主: gary420 (猫学步)   2015-10-31 19:51:33
甲忘记乙已清偿债务,遂误将对乙之新台币 20 万元之债权,以新台币 15 万元出卖与丙
。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甲、丙间之买卖契约无效
(B)甲须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C)丙得主张善意取得该债权
(D)丙得主张甲应负无权代理人责任
答案为B
请问为什么不是A自始客观不能所以契约无效?
谢谢前辈指教!
作者: yuucomes (悠來)   2015-10-31 20:10:00
这题并非自始客观不能,比较像是自始主观不能,你把债权想像成物品,当乙清偿后,债权已到乙身上,亦即乙有对自己的债权(一正一负抵销),原先甲有这个债权,现在反而是已有这个债权。自始客观不能的例子ex.我要把天上的星星拿来卖另外,买卖契约之成立不以有处分权为必要,甲已无该债权之处分权,然契约不因此而无效。
楼主: gary420 (猫学步)   2015-10-31 20:37:00
感谢Y大精辟解释
作者: aspjiawe (羽毛掉光光( ̄▽ ̄#)﹏)   2015-10-31 20:46:00
这题是自始客观不能,债之关系因清偿而消灭。只是350是246的特别规定,可参照最高法院91台上2076判决,其中一段有提到这个
楼主: gary420 (猫学步)   2015-10-31 20:48:00
可是感觉Y大说的自始主观不能也很有道理
作者: theseus (踏实地)   2015-10-31 20:48:00
推楼上的说法。民法第350条应该认为是246的特别规定,学说上早有此说。
作者: grapeangel (梦幻天使)   2015-10-31 21:25:00
请问是351条还是350条规定呢?
作者: yuucomes (悠來)   2015-10-31 21:50:00
a大是对的 前面当我没说XD 不过注意黄茂荣老师认为246和350规范方向不同 非特别规定关系 有别于传统学说
楼主: gary420 (猫学步)   2015-10-31 22:58:00
所以这题答案错了吗?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10-31 23:47:00
没有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11-01 09:28:00
哈哈 56大好一个没有 直接断了他的悬念XD这题绝对不是客观不能 A大所举判决他只是有提到自始客观不能,但并未认为适用于不存在之债权。他中间 有个"惟"字此题的契约有效,也并非与处分权有无相关,是246但书该不能部分可以除去,其契约仍为有效。ex:甲再借乙20万,该债权又有效了。自始客观不能是债权内容之标的物"殊难想像可得实现"此提债权内容标的物,不过就是钱,妳有我没谁没有?错字太多=.= 你有我有谁没有?若是自始客观不能,所得损赔只有依247之信赖利益A大举判决是说本题是350,依353准用226。所负损赔是履行利益。因此信赖利益与损赔利益差异甚多。同学不可不明辨就我比喻,此题是甲卖给丙一个空盒子15万,盒子里面产品乙已经买走,盒子内本该有物,如今为空,是属产品瑕疵,因为甲忘了放回去,甲再放回去,该瑕疵即可补正。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差益甚多,同学不可不明辨
作者: yuucomes (悠來)   2015-11-01 10:42:00
不对喔...本题买卖标的物是“甲对乙之债权”,非单纯是金钱我换句话说好了,通说实务都认为246限于自始客观不能,但并非所有自始客观不能的状况都是用246。91年台上字第2076号也是这样论述的,不然246和350之竞合本身会有矛盾,故才要用特别规定(实务和传统学说)或区分适用(黄茂荣师)来处理,使契约为有效。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11-01 11:04:00
350是用226来求偿 246是用247求偿 此差异甚明无矛盾之嫌此题是自始主观不能绝非客观不能 主观不能依226求偿226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 加油好吗! 判决与条文看懂好吗~http://tinyurl.com/p3na2ph
作者: yuucomes (悠來)   2015-11-01 11:14:00
算了 我放弃跟你辩了 不过习法一年多而已 你这种态度我上个月才和洸岳老师和千维老师吃过饭,你不信我就算了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11-01 11:17:00
你若欺我学法仅一年有余 那你就错了 小弟学法虽仅一年有余,但知之是知之,不知是不知,为文所论皆有所本。而小弟不知你学法多久,但你之所论经常昨是而今非,今非而明是,立场摇摆不定,3分说成10分,纵你学法甚久于小弟小弟对你亦何惧之有若要讨论,依法论法即可。何必欺人学法资历尚浅,与搬弄名人之交往,来拉抬自己所论之真实!? 何以?
作者: yuucomes (悠來)   2015-11-01 11:22:00
一开始错误的见解本来就需要修正,我只是修正看法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11-01 11:23:00
需要到屡次的地步吗? 请问你修正你的看法 在此版第几次了
作者: yuucomes (悠來)   2015-11-01 11:23:00
就是有某人一直不尊重别人。说什么“加油好吗”之类
作者: yuucomes (悠來)   2015-11-01 11:24:00
讨论问题可以,但要“尊重”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11-01 11:24:00
评及错误之看法 又以10分肯定的态度 而后又更改叫你加油好吗 也并非不尊重 是善意勉你精进 别误会好吗http://tinyurl.com/qe9lszl 加油好吗 别让我一贴再贴
作者: trickart (我小魔啦)   2015-11-01 12:18:00
某人在讲什么东西啊…债权特定后 有就有 没有就没有 a年a月a日的20万债权 绝对不等于b年b月b日的20万债权 不懂的话可以虚心求教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11-01 12:26:00
多谢楼上批评,题目无a年a月a日,该债权仅是20万元的实现敢讲敢负责 直言无讳即可~~不要在那边某人某人且债权不具公示外观 若定于a年a月a日,应是指借据本题以"债权"明之,并非借据若有不清楚的地方亦可以虚心求教,谢谢。纵退步言,若以借据为之,亦无碍于法条之适用。
作者: jingl (疯狂叫什么名字)   2015-11-02 17:30:00
选择题以实务见解为主
作者: bbbgggttt999 (乱我D槽者必杀之)   2015-11-03 11:37:00
觉得h大的见解有道理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11-03 14:24:00
再补一个 该契约内容的标的物自始不存在,对一个标的物不存在的东西 讨论有无处分权跟本风马牛不相及~~所以我说该契约有效是依246但书该无效部分可除去,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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