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驾驶机车载乙,与丙发生车祸,致乙跌落机车,身体多处受伤,经查甲、丙均有过失。
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乙得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丙不得主张乙应承担甲之过失
(C)乙得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D)甲丙为共同侵权行为人
民法217
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
重大之损害原因,为债务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预促其注意或怠于避免或减少损害
者,为与有过失。
前二项之规定,于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与有过失者,准用之。
答案为B
所以丙得主张乙应承担甲之过失
请问丙须承担是因为甲是乙的代理人吗?
所以只要代理人有过失本人就视为与有过失吗?
感谢版上前辈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