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一诉一判的相关问题

楼主: osakakobe (小遥X菜菜子)   2015-10-27 02:17:04
在全部犯罪事实均已起诉,检察官以一罪起诉,且法院也认为一罪者,
若是一部无罪,他部免诉或不受理之情形,
最高法院55年第4次刑庭总会决议认为应在主文中分别谕知。
但依据一诉一判的原理,一罪只能下一个判决,
决议做法是一罪下二判决。
为什么不是一部分于主文谕知,另一部分则在理由中说明?
而且在一部有罪,他部无罪免诉不受理之情形,
实务做法是有罪部分以主文谕知,无罪免诉不受理之部分则在理由中说明即可。
这样才是符合一诉一判的做法吧!
想请教大家,要怎么理解最高法院55年第4次刑庭总会决议所做的这个见解?
感谢!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10-27 02:24:00
因为只有有罪判决主文可以扩张及于事实的全部。如果一部无罪,就只有无罪的那个部分无罪,其他的地方还是没判,还是要判决,所以主文要给免诉或不受理判决。在[一部无罪,他部免诉不受理]的时候,里面没有有罪判决,所以没有东西可以扩张,因此全部都要在主文里交代。
作者: DoughtyArIAn (三国猛将阿爱安)   2015-10-27 07:25:00
这样"他部免诉或不受理"的部分判决确定后才可以重新起诉.如果一起写在主文的话,这种程序事项的欠缺就不能在重新起诉了,但人家本来可能只欠告诉之类的阿,所以实务就用这个方式让他可以再重新起诉.照理说这是不符合规矩的就是了.我的看法啦我应该算是满完整的说出金台大的想法,我自己觉得啦.
楼主: osakakobe (小遥X菜菜子)   2015-10-27 14:00:00
谢谢s大和D大解答,但还是有些疑问想请教s大,如果您的意思是指不可分的情况,但我的问题是针对全部事实都起诉的情况,不必有不可分的适用起诉效力也及于全部另外想请教D大,若依您的说法,那在一部有罪,他部无罪免诉不受理之情形也有可能发生无法重新起诉之情形,那为何还是在理由中谕知,而不必另在主文中判决?
作者: DoughtyArIAn (三国猛将阿爱安)   2015-10-27 14:13:00
一部无罪 一部免诉不受理 此时没有出现过有罪判决所以皆没有成立刑罚权 没有双重评价双重处罚的问题一部有罪 一部免诉不受理 有罪一定要写在主文 无罪写在理由才不会出线双重评价处罚的可能性不过其实两者应该用同样的方法处理 就是免诉不受理的部分要写在理由,只是实务有他的考量,所以再一部无罪的时候,写成两个主文.因为写在主文中,不受理判决确定后,将来补行告诉仍可再起诉,因为没有既判力.大概只能回答到这样了,在钻下去我估我也答不出来了呵呵
楼主: osakakobe (小遥X菜菜子)   2015-10-27 15:30:00
懂你的意思了,感谢D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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