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部犯罪事实均已起诉,检察官以一罪起诉,且法院也认为一罪者,
若是一部无罪,他部免诉或不受理之情形,
最高法院55年第4次刑庭总会决议认为应在主文中分别谕知。
但依据一诉一判的原理,一罪只能下一个判决,
决议做法是一罪下二判决。
为什么不是一部分于主文谕知,另一部分则在理由中说明?
而且在一部有罪,他部无罪免诉不受理之情形,
实务做法是有罪部分以主文谕知,无罪免诉不受理之部分则在理由中说明即可。
这样才是符合一诉一判的做法吧!
想请教大家,要怎么理解最高法院55年第4次刑庭总会决议所做的这个见解?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