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行政法问题(释字287)

楼主: qjig (签)   2015-10-23 00:08:25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议决释字第287号解释:
“行政主管机关就行政法规所为之释示,系阐明法规之原意,固应自法规生效之日起有其
适用。惟在后之释示如与在前之释示不一致时,在前之释示并非当然错误,于后释示发布
前,依前释示所为之行政处分已确定者,除前释示确有违法之情形外,为维持法律秩序之
安定,应不受后释示之影响。”
请问如果行政处分尚未确定,应该是要适用新释示,还是依当事人有利选择前释示或后释
示?
从上面释字287好像看不出来??
作者: thpst89105 (蛤)   2015-10-23 00:13:00
前提是行政处分都对甲乙做不利处分(例:交税),甲无救济乙有,此时采旧函释(要),若新函释出来(不用),甲会维持原状除非有重大明显程序瑕疵,乙则采新函释
作者: cafeole (Emma)   2015-10-23 00:37:00
我的理解是,287采折衷说,原则上以案件是否确定为准。因此如果处分尚未确定时就收到新释示,就适用新释示。如有错误还请大家指正QQ
作者: andylin2011 (snopyloveyouforever)   2015-10-23 00:55:00
J287采的是 [折衷说],但所折衷者是 [是否确定] 及 [是否违法] ,故对当事人 [是否有利] 并非考虑因素,所以原则上应依下处分的时点决定适用的释示,但释示属行政规则,法院仍有拒绝适用旧释示,酌采新释示之见解而给予救济,且原处分机关及诉愿机关亦有以原处分不当为由,变更原处分之可能~我的拙见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10-23 08:20:00
既未确定,原则应用新释示.但用旧释示若较有利,应可依此救济原机关或法院是否接受该主张或改适用旧者,就看造化了. 供参法院不受行政规则拘束,选新选旧或两者都不鸟也可以.问题在于,对原机关来说,所有往后相同case,都可以依较有利之旧释示救济,似亦有不妥之处,新释示等于无用/被架空.
作者: neutro (gghowda)   2015-10-24 06:28:00
林清老师都说,老婆很凶叫恶霸妻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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