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的问题~
无解!!!!!!!
因为申请不等于公开!!!!!
只能确定甲不会因自己1/1的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而且还要履行22IV为前题
这题和102专利师的考题完全不同
学稔开口实务闭口实务 哪一国实务啊
优先权和优惠期是不同概念
更正答案亦值反思~~~~~~~~真是吾人兄弟所独创前所未闻
(借用一下林师的口头禅)
102专利师
一乙因丙在美国的公开不得取得我国专利
(一)甲的各次公开不影响乙专利的新颖性
争点1(学稔没看出来 但灰熊重要)
乙得否对甲的公开事由主张22III~OK因乙受让甲的专利
参照智慧财产局专利法逐条释义61页(103.9)
争点2
乙得否主张期刊发表为22III效力所及~OK六个月内己意发表
参照前著62页
争点3
乙得否主张光电展展出为22III效力所及~OK六个月内政府认可
参照前著63页
争点4
乙公司申请是否有依22IV于申请时主张~失权与否
甲假设有~甲的各次公开例外地因优惠期规定不使乙的专利丧失新颖性
(二)丙在美国的公开使乙的申请丧失新颖性
我国采绝对新颖性
22I(3)为公众所知
二丙因甲的公开不得取得我国专利
(一)丙得于我国主张国际优先权
28I优先权日2011.7.30
(二)甲的公开使丙的申请丧失新颖性
1.新颖性的审查有主张优先权时以优先权日2011.7.30日为准
2.甲2011.2.10和2011.6.20的公开皆早于2011.7.30
PS1.丙在美国得否主张优惠期,和问题无关,不要浪费时间
PS2.题目没有写乙或丙申请专利之公开日,论拟制新颖性干吗
我绝对不相信这个勘误的人有做过实务~~~用词一看就知道外行
最后祝大家顺利上岸
PS.有人丢我水球问哪本解题书好
我其实认为专利这块 连老师法院都憨憨
乱写说不定乱对 我是认真的 绝对不开玩笑 一切都是命
真的要念 主管机关的专利法逐条释义算错的最少 但是XD
※ 引述《byabya (byabya)》之铭言:
: 想请问一下,专利法22条第三项之事由能不能排除他人公布之新颖性丧失
: 举例而言:甲在1/1文献刊登一专利,5/1才申请
: 而乙在3/1申请
: 试问谁能得到专利权
: 争议点在于
: 这是一本智财解题书再三强调“经常有人认为可排除自己以外他人的适用这是重大观念错误,仅可排除自己的,此时两人皆丧失新颖性无人可取得”
: 但是学稔跟高点周台大皆认为此时甲溯及1/1号可取得
: 同一题可参照102专利师第二题
: 这……
: 个人比较不信任前者读想,毕竟这本前面竟然还写出资聘雇若没约定要端视市场机制决定财产权享有人………………这本感觉出太赶了
: 但以上都是小鲁的个人意见
: 有没有神人可以指正小鲁思虑不周之处,还有上述两者到底谁是对的?
: 感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