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律师选考专利法新颖性之认定

楼主: boylarry (黄小民)   2015-10-22 21:30:20
我是上保成杨广的智财
老师好像是这样解:
甲的部分:
新颖性可主张22条第3项新颖性优惠期
不过基于先申请原则 乙已经于3/1申请 所以甲无法取得专利权
乙的部分:
虽然乙申请日早于甲
但技术在1/1就已经公开 乙申请专利不具新颖性
无法取得专利权
有错请指正
不过我看学稔解题书 好像认为甲可取得专利
没有论及先申请原则这部分 P3-29 102年专利师
※ 引述《byabya (byabya)》之铭言:
: 想请问一下,专利法22条第三项之事由能不能排除他人公布之新颖性丧失
: 举例而言:甲在1/1文献刊登一专利,5/1才申请
: 而乙在3/1申请
: 试问谁能得到专利权
: 争议点在于
: 这是一本智财解题书再三强调“经常有人认为可排除自己以外他人的适用这是重大观念错误,仅可排除自己的,此时两人皆丧失新颖性无人可取得”
: 但是学稔跟高点周台大皆认为此时甲溯及1/1号可取得
: 同一题可参照102专利师第二题
: 这……
: 个人比较不信任前者读想,毕竟这本前面竟然还写出资聘雇若没约定要端视市场机制决定财产权享有人………………这本感觉出太赶了
: 但以上都是小鲁的个人意见
: 有没有神人可以指正小鲁思虑不周之处,还有上述两者到底谁是对的?
: 感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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