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司法官二试商事第二题

楼主: Rothschild (难民)   2015-10-19 23:12:34
二、A 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共计 3 亿股。甲为 A 公司
之股东,并未担任董事及监察人之职位,持有 A 公司股份 1,000 万股,嗣后因 A 公 司宣
布将于民国(以下同)103 年 10 月 6 日召集股东临时会,补选缺额董事,甲为 求当选董事
,遂于 103 年 8 月 1 日将其所持有股份 500 万股设定质权借款,并将因 此所得款项配
合自己原有资金于 103 年 8 月 7 日至 10 日间在集中交易市场买入 A 公司股份 600
万股,其后甲于该次股东临时会顺利当选为 A 公司董事。104 年 3 月 6 日甲因个人资金
需求,再将其所持有股份 900 万股设定质权借款。A 公司于 104 年 6 月 25 日召开股东
常会,该次股东常会之议案,皆属普通决议事项。该次股 东常会扣除甲所持有之股份,其他
已出席股东之表决权数共有 1 亿 3,500 万股,且 皆无不得行使表决权情事。甲参与表决
,并就其所持有股份全数投下赞成票,各该 议案均告通过。请依最高法院最新判决之见解,
回答下列问题:
甲于 104 年 6 月 25 日之股东常会中,所得行使之表决权数总计多少
股?理由为 何?
考完静下心来看题目 觉得老师很佛心,若在闭锁期间设质 哭哭
作者: yuucomes (悠來)   2015-10-19 23:33:00
165第3项:临时会闭锁期间;197之1第2项
作者: wcsuisui (相忘)   2015-10-20 06:56:00
我还以为是当选前设质是否计入的问题
作者: bbf811tw (北斗星之影)   2015-10-20 09:42:00
好像是考103台上1732号判决
作者: wcsuisui (相忘)   2015-10-20 10:11:00
有学者对这个实务见解有不同看法阿
作者: ames (流逝)   2015-10-20 10:51:00
不用学者见解阿,题目明示按最高法院见解,也没要你评释给个期间~结果不在闭锁期间,害我还在那想很久,是不是有陷阱。应该是考选任前之设质股数要不要算入总设质股数,因为高院认为不用,但是最高法院最后废弃高院判决,认为仍须记入
作者: poposleep (popo)   2015-10-20 10:57:00
最高院是采计选任前设质股份数的,刘连煜老师有不同见解。
作者: fault1229 (过)   2015-10-20 10:58:00
答案是得行使1500(不得行使100)吗?分享一下吧各位大大小弟完全无争点意识 第二小题还被骗了 惨啊
作者: ames (流逝)   2015-10-20 11:05:00
这题有趣的是第二小题,本题是普通决议,就算定足数不足1/2还有175之假决议可以用,不能直接用103年11次之不成立说应该有人会被骗了吧
作者: undead5566 (不朽的56)   2015-10-20 11:09:00
175!!
作者: fault1229 (过)   2015-10-20 11:12:00
刚定睛算了一下 发现我看错了 共设了1400万我看成后面900是全部......答案是得行使1000不得行使600吗?但我考卷上的好像没算错耶!已经疯了- -
作者: ames (流逝)   2015-10-20 11:14:00
第1题1000无误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10-20 11:19:00
看题目,受影响的不是表决权数喔?有定足数?
作者: fault1229 (过)   2015-10-20 11:21:00
第二小题真的被骗 还很开心写不成立 就赶快写下一题 结果1600好像可以算进定足数? 考司法官真的要好细心啊!真心佩服写对的人!我光审题就慌神了 考卷下笔又跟审的不一样 最后整个忘了
作者: Naimamo (茂野吾郎)   2015-10-20 11:26:00
第一题得行使与不得行使,如果依最高法院见解应该是1000跟600,但依法条文意跟学说是1500跟100;第二题因为题目说决议已经通过了,直接依103.11次认定其效力即可,且不管采哪种见解,甲的股份加入后,该次仍为不足出席数,不成立。我是这样写啦QQ假决议的适用应该是在召开当下就应该决定是否适用,可以事后再说要依假决议吗?啊!是甲只是不得表决吼...GG看错了,所以会影响到...
作者: ames (流逝)   2015-10-20 11:30:00
看一下决议文吧:如法律规定其决议必须有一定数额以上股份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10-20 11:30:00
我不确定最高院有没有对197-1是定足数还表决权发表
作者: ames (流逝)   2015-10-20 11:31:00
之股东出席,此一定数额以上股份之股东出席,为该法律行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项要件,股东会决议即属不成立,尚非单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10-20 11:31:00
意见,我很确定经济部是说不算表决权但算入定足数
作者: ames (流逝)   2015-10-20 11:32:00
单纯之决议方法违法问题。 另外,董谦上课也一再强调过不要在经济部见解了,题意明白点出依最高法院判决更上上面~~说法louis123321是对的我一开使误解了~所以本件定足数一定超过1/2 也不用讨论上面适不适用102年13次的见解问题louis123321 跟你道歉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10-20 11:52:00
不会,但看得出你很累,因为上行决议应该是刑诉的…
作者: ames (流逝)   2015-10-20 11:53:00
哈~~刚一边跟FB朋友讨论刑诉考题~~贴错了
作者: anti27149 (anti27149)   2015-10-20 11:57:00
可是不是要已发行总数‘过半’所以普通决议得出席数是1亿5千万+1股吗?
作者: fault1229 (过)   2015-10-20 12:07:00
是啊 1亿3500+甲的1600=1亿5100有超过
作者: anti27149 (anti27149)   2015-10-20 12:16:00
@@我从头就看错题目了…一直以为甲总共只持有1500万股,难怪觉得很奇怪。
作者: fault1229 (过)   2015-10-20 12:19:00
拍拍 不是只有你看错 呵呵
作者: wcsuisui (相忘)   2015-10-20 14:31:00
我没有说要评释阿 是我对这个点记忆就是 高院+学者阿打错 是最高+学者见解然我个人是对最高法院的见解采跟刘老师一样态度就是了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0-20 14:47:00
应同三楼所言最高院死守文义解释,没有采学者、经部的表决权扣除说
作者: boylarry (黄小民)   2015-10-20 23:25:00
所以这题到底考什么啊XDD第一小题我是写当选董事前后设质的效力,最后可行使表决权股数是1500。第二小题本来以为是考103.11th,结果发现定足数根本有过半啊啊啊(1亿3500万+1600万=1亿5100万)就不知道考什么了...
作者: mark200190 (好man)   2015-10-20 23:51:00
表决权数没过半?
作者: sxsophiexs (喀喀)   2015-10-21 07:53:00
表决权数有过半!?有表决权的不是只有1000股吗(公司证交真的是罩门啊………(抱头))
作者: fox999 (fox)   2015-10-21 08:21:00
设质部分虽然被限制表决权 但还是要计入已发行总数
作者: ames (流逝)   2015-10-21 09:23:00
我个人是觉得第2小题是要考 189-1 表决权有瑕疵可否撤销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只要扣除瑕疵的表决权不影响决议结果 就认为不符合189-1之重大(学者认为有无影响跟重大是两回事)不得撤销~~看晚上董神怎么解了89台上1558判决另外跟选任前设质股分仍记入之同一实务见解 103台上1732决也采相同见解
作者: boylarry (黄小民)   2015-10-21 09:54:00
刚刚仔细一看才发现甲将其所有股份投赞成(包含设质的)考试时完全没注意到啊...那可能就是考重大与有无影响189-1的考点了,有人晚上听完可分享吗
作者: ames (流逝)   2015-10-21 20:48:00
解题如前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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