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关于民法意思表示错误的赔偿责任

楼主: smallruey (RAY)   2015-10-15 16:53:26
各位熟读民法的先进前辈,小弟在念法绪时遇到了小小问题,
关于民总中意思表示的章节中,在§88因非自己过失而表意错误
和§89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不实传达而表意错误,这两者都可撤销其意思表示
但因为§91中规定‘如果善意第三人因为相信其意思表示而受损害’,
‘表意人’应负赔偿责任。
小弟的问题在这,为何在§88非自己过失而撤销
与§89中因为传达人过失
都要表意人负责呢?
是否可以将§91中的表意人理解成有过失的人,如§89中的传达人
或是照样让原本的表意人承担,但是再用另外途径EX:侵权行为弥补表意人的损失。
或许选择题不会考那么细,不过这个小小的问题还是困扰了我,
先感谢各位不吝解答!
作者: tp6xu3 (Dennis)   2015-10-15 17:07:00
使用传达人就要负担风险 所以表意人要负责赔完后表意人再跟传达人求偿
作者: AntiPRC (厕所没有支那猪)   2015-10-15 20:24:00
表示主义为主
作者: ssarc (ftb)   2015-10-16 00:00:00
你跟传话人的恩怨自己去桥,但第三人是相信你的,你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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