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熟读民法的先进前辈,小弟在念法绪时遇到了小小问题,
关于民总中意思表示的章节中,在§88因非自己过失而表意错误
和§89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不实传达而表意错误,这两者都可撤销其意思表示
但因为§91中规定‘如果善意第三人因为相信其意思表示而受损害’,
‘表意人’应负赔偿责任。
小弟的问题在这,为何在§88非自己过失而撤销
与§89中因为传达人过失
都要表意人负责呢?
是否可以将§91中的表意人理解成有过失的人,如§89中的传达人
或是照样让原本的表意人承担,但是再用另外途径EX:侵权行为弥补表意人的损失。
或许选择题不会考那么细,不过这个小小的问题还是困扰了我,
先感谢各位不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