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民法考古题疑义 关于天然孳息收取权

楼主: yuucomes (悠來)   2015-10-06 00:09:00
说真的,我真的很不想回这篇文。
你的用字太不客气,也没有对题目还有我的说法做详细的说理跟论证。
或许我的说法还不够严谨,导致你有一些小漏洞可以钻。
为此我还特地去请教学长。
我的第二篇说理原则上OK,
但有一些可以补充。
我们前几篇都没有仔细讨论甲乙间的债之关系究系为何,
可以讨论且推敲的是甲乙间可能是租赁,
甲租用果树与果树下的土地,
因此依425,可以对抗丙,甲有收取权。
但若没办法依425,
那就照我上一篇说的方向走。
答案都为A不变。
推 ulycess: 楼上,土地跟其定着物虽然同属不动产,性质来讲还是独立 10/05 23:15
→ ulycess: 二物,并非不能分别让与,所以甲保留果树所有权把土地移 10/05 23:15
→ ulycess: 转给乙,乙不因此得到果树所有权 10/05 23:16
→ ulycess: 就好像把房屋定着的土地卖给别人,房屋所有权还是我的 10/05 23:16
→ ulycess: 不会因为我把土地卖给别人,房子就是别人的 10/05 23:18
刚有看到你的推文,这里问题可大了,
果树并非定着物,果树是土地的成分(我前文已述)
定着物的定义是要具备“构造上”、“使用上”和“经济上”的独立性
如房屋 或 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可遮风避雨并且可达经济上使用目的者
这里是民66第1项的范畴
果树是民66第2项的范畴
(定着物定义并可参照最高法院63年第6次民庭决议)
真的不知道谁观念惨烈。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 你观念一整个惨烈......
: ※ 引述《yuucomes (悠来)》之铭言:
: : 我看到原PO给我的推文后明白了
: : 最后竟然是原PO自己发现答案哈哈
: : 我再说更仔细一点:
: : 一、甲当初和乙说甲要保留未分离的果树,土地让与给乙,此
: : 时甲乙之间存有债之关系,将来果实成熟,甲得依民法第70条
: : 第1项主张天然孳息收取权。
: : 二、惟嗣后乙将土地售予丙(是否已经移转交付并登记在所不
: : 问,会陆续说明),假设丙已经取得土地所有权(民758登记)
: : ,甲丙间无债之关系,自然甲不得以当初对乙的天然孳息收取
: : 权来对抗丙,甲最终得不到果实,甲仅能对乙主张债务不履行。
: : 三、那么丙究竟有无天然孳息收取权?我要变更我之前的见解
: : ,应否定之。我们说天然孳息收取权为债权、相对权,应对债
: : 之关系相对人主张,丙为土地所有权人,最后果实归属于丙,
: : 无须对任何人主张天然孳息收取权。
: : (更白话一点,丙难道要跟自己主张天然孳息收取权?)
我这边表达的不够严谨,
丙基于所有权的采收果实是对世效力,
丙采收果实是表彰他的所有权。
: 天然孳息收取权不一定是基于债权关系,也有可能是基于物权关系阿
: 债权关系就例如依照契约关系得到收取权
: 物权关系就例如基于所有权能而得到的收益权,或者863条抵押权人得收取天然孳息
你这里说的没错
但我前两篇文章没有任何一句话否定这点
我只有说收取权本质上是债权
但我并没有说基于物权取得的收取权没有对世效力
: 而且你整段写完都不觉得奇怪吗
: (二)说甲不能对丙主张天然孳息收取权
: (三)说丙也没有天然孳息收取权
: 照题目来看乙也不应该有天然孳息收取权
: 结果大家都没有天然孳息收取权,最后变成天然孳息收取权是国家所有
: 照你的说法,我家稻田长出稻米之后,我不能主张稻米的所有权,稻米变成国家所有,赣
: (因为虽然我是所有权人,但是我没有天然孳息收取权)
: : 四、假使丙尚无取得土地所有权(未依758登记),所有权人仍
: : 为乙,甲此时得对乙主张天然孳息收取权,与丙为土地所有权人
: : 状况并无二致,惟此时甲最终能得到果实。
你的这篇针对本题没有法律引述、没有论证、没有说理
我觉得我们没有在同一个平台上对话。
作者: culminate (吓死人的丑女)   2015-10-06 01:25:00
申论得还不错啊大大,不过我觉得他砲你的点也让我的观念又更加清楚了,要是讲话可以客气点就好囉
作者: frankchin (chin)   2015-10-06 18:56:00
那个uly的论点超好笑XD民总要重修了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10-07 00:04:00
果树是土地 连我这初学者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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