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民法考古题疑义 关于天然孳息收取权

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15-10-05 21:18:25
你观念一整个惨烈......
※ 引述《yuucomes (悠来)》之铭言:
: 我看到原PO给我的推文后明白了
: 最后竟然是原PO自己发现答案哈哈
: 我再说更仔细一点:
: 一、甲当初和乙说甲要保留未分离的果树,土地让与给乙,此
: 时甲乙之间存有债之关系,将来果实成熟,甲得依民法第70条
: 第1项主张天然孳息收取权。
: 二、惟嗣后乙将土地售予丙(是否已经移转交付并登记在所不
: 问,会陆续说明),假设丙已经取得土地所有权(民758登记)
: ,甲丙间无债之关系,自然甲不得以当初对乙的天然孳息收取
: 权来对抗丙,甲最终得不到果实,甲仅能对乙主张债务不履行。
: 三、那么丙究竟有无天然孳息收取权?我要变更我之前的见解
: ,应否定之。我们说天然孳息收取权为债权、相对权,应对债
: 之关系相对人主张,丙为土地所有权人,最后果实归属于丙,
: 无须对任何人主张天然孳息收取权。
: (更白话一点,丙难道要跟自己主张天然孳息收取权?)
天然孳息收取权不一定是基于债权关系,也有可能是基于物权关系阿
债权关系就例如依照契约关系得到收取权
物权关系就例如基于所有权能而得到的收益权,或者863条抵押权人得收取天然孳息
而且你整段写完都不觉得奇怪吗
(二)说甲不能对丙主张天然孳息收取权
(三)说丙也没有天然孳息收取权
照题目来看乙也不应该有天然孳息收取权
结果大家都没有天然孳息收取权,最后变成天然孳息收取权是国家所有
照你的说法,我家稻田长出稻米之后,我不能主张稻米的所有权,稻米变成国家所有,赣
(因为虽然我是所有权人,但是我没有天然孳息收取权)
: 四、假使丙尚无取得土地所有权(未依758登记),所有权人仍
: 为乙,甲此时得对乙主张天然孳息收取权,与丙为土地所有权人
: 状况并无二致,惟此时甲最终能得到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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