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1 p9 "对现有巷道认定为既成道路是否为行政处分?"
-> 这争点似乎应改为"行政机关认定具公用地役关系之巷道为“现有巷道”
,是否为行政处分?"
以新北市为例
新北市建筑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现有巷道,其范围如下:
一、公用地役关系之巷道。....
公用地役,只是得作“确认现有巷道处分”的事由之一。
(最高行政法院94判301号判决)
二、w1 p7f 在讲完104.06决议后
-> 老师似乎是说,即使行政机关不能以处分命返还,但还是作了处分,何尝
不是一种请求,而可中断时效?
这是不是在丙说,认系形式行政处分之下才是如此?
如果机关以为可以,而作"命返还处分",后来并移送执行。
依决议的结论,那个函只是是观念通知。
那么,即使是请求,机关也不会在6个月内起诉(自以为是处分),视为不中
断。(类民法130)
是这样子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