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生母得否不经生父同意而出养子女?

楼主: snake2014 (snake)   2015-09-23 19:00:37
各位大大好:
在阅读保成二试总复习身分法时,有下列的疑惑──
想请问子女经生父认领“前”与“后”,
生母得否不经生父同意而任意将该子女出养于他人?
1.生父认领前──
目前想到的结论是该子女尚为非婚生子女故采肯定解。
但不知是否构成1076-1条1项但书2款?
──盖生父尚未认领故可能不知有子女之存在,无法行使同意权?
2.生父认领后──
目前想到的是该子女以为生父之婚生子女,故需经生父同意,违者收养无效
(还是得撤销?)
综合上面的问题,有下面这个疑惑──
收养对象是否应区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
而就“需否经父母同意”而有不同结果?
不知道自己以上的想法是否正确?有无其他不同结论与参考依据?
还请大家指点迷津,谢谢!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5-09-23 19:36:00
袁翟老师有上ptt...看他有无来解答..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5-09-23 19:45:00
赞成原po见解,不过第1076条之1但书仅规定事实上不能,提问之生父在未认领(或准正)前本即非该条所指之父,似无须引用该条。个人认为,如依目的解释,第1067条之1应得父母同意,旨在避免子女藉收养免除其对本生父母之法定扶养义务,非婚生子女未经生父认领或准正前,对其本无该义务,故未得其同意亦符合法条意旨。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5-09-23 19:49:00
我看法刚好和楼上相反,父母同意权乃是固有权,无关扶养义务(见立法理由),所以纵使生父尚未认领,基于生父身分即有同意权,认领只是确认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使父母关系公开化,促进公益,并非因此而排除父母固有权再者如果生母不让生父知情而出养,岂非剥夺生父认领权利。若认为即使出养后父亲认领权仍然存在,岂非同时有二父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5-09-23 19:57:00
我有疑问如果照楼上想法,那这效力?应该还是为了身份安定而有效吧?!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5-09-23 19:58:00
,因此我认为未得生父同意,出养契约无效(身分契约没有得撤销的问题)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5-09-23 20:18:00
子女和收养者的利益也应该考量吧,而且如果收养经法院认可后,经过数十年后才认领或准正,将严重身分安定性。如果要坚持采无效说,那至少要让子女与收养间之权利义务,不要被过度影响,或是立个类似第988条之1的条文。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5-09-23 20:28:00
我同意f大的论点,所以我结论是这是法律漏洞,建议立法者修改
楼主: snake2014 (snake)   2015-09-24 09:15:00
谢谢楼上各位大大解惑!!<(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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