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兄弟 乙丙为夫妻 甲中年丧妻 育有年25岁之子丁
乙因故死亡 数年后 丁不顾众人反对与丙结婚 试问丙丁婚姻之效力?
(A)有效 (B)无效 (C)得撤销 (D)效力未定 答案是(B)
是因为丁与丙是旁系姻亲三亲等吗
可是丙应该是丁血亲的血亲的配偶啊
不符姻亲三要件吧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如果这样算是血亲的配偶的话
那为何假设A的儿子B 与 C的女儿D 结婚的话
A与C之间并无姻亲关系
作者: rfgtfo (lkk) 2015-09-17 10:21:00
AC关系是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丙丁三亲等旁系姻亲且辈份不同,违反983近亲禁婚规定,从而依988结婚无效
作者:
nadochang (Nadochang)
2015-09-17 11:38:00血亲的血亲的配偶,就是血亲的配偶阿,如果按照你这样分发,那一堆人都不会是亲属关系了
旁系姻亲在五亲等内,辈份不相同者不可结婚,如果辈份相同就可以
1.丙丁间是旁系姻亲3亲等2.丙丁的姻亲关系不因乙死亡消灭(民971)3.故丙丁间属民983条第3项禁婚亲,依民988无效补充说明,辈分只要是奇数辈(1、3、5亲等)就是不相同
作者: fisher790722 (闲晃果子狸) 2015-09-18 19:34:00
丙,丁是(旁系)血亲之配偶所以是姻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