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刑法/不作为帮助犯的问题

楼主: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5-09-17 00:18:32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谢谢Ulycess大的回文,但可以请你以后PO文不要无预警地在最后一句话加洋葱吗?
U大此篇点出了一个很大的重点,如果说我前篇文章系在指出,将roxin犯罪支配理论强行
适用于不作为犯,所产生的“论理上”的矛盾(因为在要件上的不相容而导致无以适用之
余地),则U大本文则是表达了该理论在适用的“结果上”产生的困境,亦即就论断结果
而言对于整体法精神与人民法感情之冲突。除了本系列文所讨论的99年司法官一题,我们
再试观下列案例:
1.员警甲于上班时间与情妇在旅馆幽会,忽闻邻房有吵闹声,仔细听得如下对话:“你
为什么要背叛我?”“我知道错了,对不起,求求你不要杀我…不要杀我们…”,如此对
话重复数次,甲虽直觉有命案可能发生,但深恐一旦出面阻止,自身丑事亦将被揭发,影
响家庭事业,因而踌躇不前,犹豫良久,一声枪响将他从沈思中召回现实…。隔天新闻报
导该旅馆发生情杀命案,二人身亡。
2.消防员乙最近与女友分手,意志消沈,有厌世之意,一日中午前往用餐途中,突遇街
旁民房瓦斯爆炸,引发民众围观,乙也前往观看,其心想“反正消防队快来了,这里也不
是我的管区”,停留片刻后便即离去,未执行任何通报与救援动作,而现场火势则越演越
烈,等消防队到来时已出现数人伤亡,事后调查得之该火灾系有人蓄意引爆。
3.丙员警至夜店搜寻犯罪踪迹,突遇黑道人马火拼,死伤者众,丙则因即时逃离,毫发
未损。
以上三例,我们就用所谓的roxin的“义务犯原则正犯论”来看,也就是“只要有保证人
义务(刑法上的强制作为义务),若还不作为那就该评价成正犯”,以上三例,则甲构成2
个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共同正犯?乙构成故意杀人不作为共同正犯?丙也是杀人罪伤害罪
的不作为共同正犯?试问各位,如果你是法官,你判得下去?如果你是考生,你敢写下这种结论?如果你是当
事人,你可以接受这种判决?
按区分不作为犯正共犯标准,学说上有数项理论,除了上述一论之外,主要尚有所谓“原
则正犯说”(简单说是以前说为基础加上“故意”的主观构成要件)、纯粹帮助犯理论(
即二人以上犯罪中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之一方,仅得成立帮助犯)、义务性质区分说(本
说我已在#38100中为文批判,意者请移驾参阅),就光谱而言,“纯粹帮助犯说”及“
义务犯原则正犯说”分别为两个极端,均有其难以填补的缺陷,尤其后者,就理论上而言
,其本质即仅因具保证人地位就将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即不论其故意过失)抹消,这是
个人难以接受的,在实务判决上也不多见(大多数类似案例,实务上(不管采何理论基础
)结论上还是论以“帮助犯”居多)。
至于我个人究竟采哪一说,我没采任何说,真要说的话,我是采“扎实基本观念配合案例
事实说”,这就是我始终强调的,不要背理论套公式,看到什么套什么,刑法不是数学,
没有恒等式,公式理论应该是你的工具,而不是你的教条,活用它而不是屈从它。以“父
虐童,母旁观”为例…(deviLINside大我现在顺便回答你在38151推文的问题喔,有看到
的话请在本篇推文知会一声,如果届时不见你推文我会再回该篇推文回复)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5-09-17 00:48:00
案例1.2.的主观不法 都还不到"故意"的程度吧案例3.无期待可能性 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 也不会构成犯罪
作者: dswen (牛河)   2015-09-17 01:10:00
我现在真的没时间好好讨(ㄅㄧˇ)论(ㄓㄢˋ),如果我用语让longreen大觉得不快或有所冒犯,在此致歉^^
作者: cannotsleep ($?)   2015-09-17 17:10:00
未看完先推~这种文思泉涌小弟整能望文兴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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