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关于刑法上冒充公务员的问题

楼主: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5-09-09 06:50:36
解刑法实例题,如欲以一言蔽之,我想应可谓是“构成要件的分析、解释与涵摄”,而就
如数日前在版上分享过的,这边还是要再强调,强烈地建议,要分析一罪的构成要件,一
定要本于法条文字,在你读了很多的学说理论、解题技巧之后,最终仍要回归本源,也就
是法文本身,它将会是你通往成功的天梯,也可能成为你救命的绳索。以下为本篇问题的
分析说明:
1、乙冒充自己是国家环保局的清洁员,进入总统府扫地,是否成立第158条之罪?
本题考点看似系关于第158条僭行公务员职权罪,实则在测验刑法上公务员之定义,因为
第158条的构成要件十分单纯,学说实务上争议也不多,只要记得条号罪名法文,准确涵
摄后一般而言可轻松过关。
刑法第158条(僭行公务员职权罪)
冒充公务员而行使其职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冒充外国公务员而行使其职权者,亦同。
构成要件如下:
1. 冒充
2. 公务员(10条2项)
3. 而行使其职权
4. 冒充外国公务员而行使职权者亦同
如前所述,很清楚的本罪之构成要件相当单纯,无须多为解释,问题在于,这题的行为主
体是“环保局清洁员”,如果是出在行政法,那就算是个很佛心的题目,但出在刑法,个
人觉得这真的是非常的ㄐㄧㄢ\…康。言归正传,本题需要分析的不是158条的要件,而
是刑法公务员要件。依刑法第10条第2项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为下列人员:
一 依法令服务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身份公务员),以
及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授权公务员)者。
二 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委
托公务员)者。
构成要件如下:
身分公务员:1. 依法令。2. 服务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3. 具有法定职务权
限。
授权公务员:1. 依法令。2. 从事于公共事务。3. 具有法定职务权限。
委托公务员:1. 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2. 依法委托。3. 从事与委托机关权
限有关。4. 公共事务。
附上国赔法条文以为对照:
国赔法第2条规定:“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为本法所定之公务员。”构成要件:1.
依法令。2. 从事于公务之人员。(意即,凡在各类政府机关及其附属组织中服务之人员,
无论从事公权力或私经济行政,或其他性质之工作,只要非基于国民义务者均属之。)
一般公务员争点大多放在“委托公务员”上,并要求考生判断行为人所执行之受委托事项
是否具法定职务权限之内涵,如公营事业(含公立大学)之员工依照政府采购法之规定承
办监办采购之行为、大学校长关于承办教师升等评审直接相关之前置作业事宜、税捐机关
委托便利商店代收税款、检察机关委托私立医院检验尿液等等。依通说实务见解,行政委
托事项如为私经济行为,受托人非为刑法上公务员,盖其受托事务既纯属私法上事务,且
不因委托而享有公法上权利,自非受托“公务”之人,亦无令其负有特别义务之理。无论
题目所示行为人身分为何,本文建议只要紧扣“权限”二字分析,应该皆可言之成理,而
无须去背诵各种身分是否该当刑法公务员。
本题“环保局清洁员”,在身分上虽属国赔法之最广义公务员,但其职务系具有何法定权
限?本文倾向以“无法定职务权限”解之,亦即某乙虽冒充环保局清洁员擅入总统府,惟
环保局清洁员所从事者应系技术性、机械性之事务,并不具何法定权限,不该当刑法公务
员身分之定义,故不构成第158条僭行公权罪。(至于其行为应如何论处,既非本题所问
,且暂按不表)
后面几个问题就比较单纯:
2、甲穿着他国警察但类似本国警察之衣物去参加化妆舞会,走在路上是否成立159?若
甲穿着明明是他国警察衣物,但似本国警察衣物参加化妆舞会,走在路上?如果是他国公
务员非本国公务员,要件是否只要会造成他人误认即可?
第159条(冒充公务员服章官衔罪):“公然冒用公务员服饰、徽章或官衔者,处五百元
以下罚金。”
构成要件如下:
1.公然(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
2.冒用
3.公务员(10条2项)服饰(依法令规定之制服)、徽章(表示身分之法定标记)或官衔
(限于本国官员之服饰徽章官衔 / 冒用已作废之机关用物仍该当本罪)
由上开构成要件可知,本罪之成立要件,实务上认为限于冒用“本国官员”之法定用物,
故某甲穿着他国警察之制服(无论真伪),自不构成第159条冒充公务员服章官衔罪,又
某甲系为参加化妆舞会,亦不该当本罪之构成要件故意。另外,如果行为是“冒充他国公
务员”,要记得第159条冒充公务员罪仅限于“本国公务员”,而158条2项虽有“冒充外
国公务员”之明文,但构成该罪亦须该当“行使职权”之要件,故如仅为冒充外国公务员
而未僭行其职权,仍不成立本罪。
3、如果冒充行使行为对国家有益?
本题可参考101年司法四等考题:甲受警匪片影响,经常想像自己为身手不凡之便衣刑警
。某日,甲在街上目睹A行窃,趋前将A制服,并自称便衣刑警,请围观民众报警。警察制
作笔录时,发觉甲根本不是警务人员。甲的行为,如何评价?
这一题最后是问“甲的行为如何评价”,所以解题的发展方向很多,包含158、159、302
、21、23等条文皆可讨论,若仅针对159条而言,依李允呈“与刑法有约解题趣分则篇”
一书,其系论以构成要件该当,而于违法性层次以“无可罚之违法性”阻却其违法(前揭
书第648~649页)。
然而,如果甲是“先穿着警察服饰冒充警察,在路上遇见现行犯而上前逮捕之”,此应作
何解,本文认为仍应论以第159条冒充公务员罪,至于第158条之僭行公权罪,则得以21条
1项“依法令之行为”阻却违法。
附带一提,关于158、159二罪之竞合,李允呈书系以“法条竞合的补充关系”处理,本文
则倾向依“与罚之前行为”法理解之。
以上供参。
※ 引述《y254769513 (歪贰武士)》之铭言:
: 请教一下国考版的神人大大们
: 刑法158冒充公务员行使职权罪 和159冒用公务员服饰徽章官衔罪 以下几个问题
: 1、乙冒充自己是国家环保局的清洁员 进入总统府扫地 是否成立158?
: 2、甲穿着他国警察但类似本国警察之衣物去参加化妆舞会,走在路上是否成立159?
: 因为158条冒充公务员行使职权,所侵害的是人民对国家不信任之法益。
: 只要冒充而行使权力即既遂。
: 但如果冒充行使行为是对国家有益的? 是否还是成立本罪呢?
: 另外159为举动犯,只要公然在公共场所冒用公务员服饰罪就既遂。
: 第2题 甲穿着明明是他国警察衣物,但似本国警察衣物参加化妆舞会,走在路上。
: 如果是他国公务员非本国公务员,要件是否只要会造成他人误认即可呢?
: 以上两个问题,在请大大解答了。
作者: y254769513 (歪貳武士)   2015-09-09 08:17:00
大大你太厉害了 解答真详细 感谢解答
作者: torrestam (你永远不会独行)   2015-09-09 08:30:00
推100000000000个
作者: alice7213 (show!!!!)   2015-09-09 09:00:00
推~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9-09 09:54:00
作者: SameLaw (Same Law)   2015-09-09 14:46:00
推!
作者: lukasformac (dki )   2015-09-09 15:28:00
不好意思,针对3的部分159阻却这法李师的书是怎么写的呢?总觉得在行为时并没有阻却违法的意思,以既遂后的行为去阻却违法,有点像功过相扺的感觉?
楼主: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5-09-09 19:35:00
抱歉,可以请版友教我如何"在推文中插入作者回文"吗?我不想要连续用推文回复因为很麻烦又破坏版面,可是不太会编辑怕误删了别人的推文。谢谢!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9-10 10:22:00
再加点规范目的,保护法益的论述就更好了。
作者: lukasformac (dki )   2015-09-11 16:48:00
我只知道用编辑文章的方式,不要删到推文就可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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