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刑法上的窃盗和侵占

楼主: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5-09-05 11:53:10
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主要由成文构成要件要素(即法条明文)+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而
来。法文是最基本的构成要件要素来源,而不一定所有罪名都有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之
所以会有不成文要素,有基于“刑法谦抑性”对于法条为限缩解释(例如第165条湮灭刑
事证据罪犯罪主体不包含该证据所表彰罪名之正犯及共犯),亦有为避免法律漏洞而为扩
张解释者(例如第144条投票行贿罪之行为客体不以行贿当时已有投票权者为限(90年第6
次刑庭决议参照))。
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通常需要学说多数见解及实务判例决议或解释共同形成。无论如何,
本文诚挚建议,法条本身绝对是分析一罪构成要件的最重要依归,就算不知或遗忘某个罪
名的不成文要件,确实解析法条文字仍能让你达到极高程度的掌握,纵有误差,虽不中亦
不远。精熟法条后如有余裕,应熟悉通说实务多数见解,如此则能立于不败之地,至于有
些学者喜欢把自己当成立法者或大法官,时而提出自己“独创”之见解或解释,标新立异
,就个人而言我通常是持保留态度,姑且读之,就算解题上有所引用,也不应放在主要架
构里面。
原文所提二罪,就窃盗罪而言,法文为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依
前项之规定处断。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构成要件应为:
1.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
2. 不法之所有
3. 窃取(于他人始终不知之情况下以和平非暴力手段盗取)他人(通说此条保护被害人
对物之所有权与持有及监督权)
4. 动产或不动产(既遂时点通说实务采稳固支配说又称掌握说,完成支配后又遗弃仍成
罪 / 为既成犯 / 不问财产权归属 / 不以有价物或非违禁物为限 / 电能热能及其他
能量为准动产 / 客体为不动产者为窃占罪)
就侵占罪而言,法文为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构成要件应为:
1.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
2. 不法之所有(以一时借用日后返还之意思则不该当)
3. 侵占(为即成犯,于行为人将所持有他人之物变异为所有之意思时,即行成立,不以
实际上得财为必要)
4. 自己持有(通说及实务认为持有为行为人据法律或契约上之原因对物之持有)
5. 他人之物(指有形之动产不动产,单纯之权利不为本罪客体)
由上开说明观之,题例中乙以恶整甲为目的取走钥匙,因不符合主观构成要件“不法所有
之意图”,故不构成窃盗罪,最明显的例子为通说实务咸认“使用窃盗非窃盗”;此外,
其更非本于法律或契约上原因持有该物,自不该当侵占罪。
本例应论以第304条强制罪“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元以下罚金”,构成要件如下:
1. 以强暴、胁迫
2. 使人行
3. 无义务之事
4. 或妨害人
5. 行使权利(合法有效之权利 / 债权人行使自力救济权利如显有不当亦该当本罪 / 达
成妨害始属既遂)
有疑义者,依题示乙系“趁甲不注意”取走其钥匙,此行为是否该当“强暴”要件,应有
争议,惟本文认为纵令此行为不该当“强暴”要件,乙事后“避不见面”之行为仍得该当
之,故仍成立本罪。类似适例为在等红灯时以恶作剧之意图取走邻车钥匙扬长而去,此亦
构成强制罪;或者在论述上应亦可谓“本于刑罚之谦抑性(或罪疑唯轻之原则),姑不对
“强暴”一词做扩大解释,以避免恶化行为人地位”,若采此说,则乙亦不构成强制罪,
惟甲仍得本于民法侵权行为相关规定对乙为适当请求。至于乙初始为“误拿”,于知其事
实后拒不返还,本文认为仍得以上开方式解之。
最后补充一点,前篇版主回文有谓“窃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未经他人同意,破坏其持有
支配关系,建立自己持有支配关系 + 造成他人财产权之侵害”,以及“侵占构成要件:
易持有为所有之行为 + 财产权被侵害的结果”,此应系谬误。理由在于以上说明,并无
主客观要件之区分,更未见法文根据,就规范涵摄上实极危险。最重要者,窃盗及侵占二
罪之构成,并不以被害人财产权受有实际损害为限,兹节录李允成著“与刑法有约解题趣
分则篇”第193~194页及第290页之说明以供参考:
“很多同学误以为本罪是结果犯,因而加以阐述被害人受有财产上损害的结果,甚至写了
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责,那就是误解本罪性质才会违犯这样的大忌…普通窃盗
罪系侵害个别财产之犯罪,其侵害财产利益之内容,为所有权人任意行使此种权能的事实
地位(自由处分),亦即侵害被害人针对特定物体本身的持有利益,至于其整体财产是否
减少并不是重点,即使整体财产没有损害,行为人依然会成立犯罪。”
“普通侵占罪系侵害个别财产之犯罪,其侵害财产利益之内容,为所有权之利益,也就是
所有权的事实上功能,盖因侵占罪的客体原本就在行为人之持有下,此与窃盗罪保护法益
为所有权及持有利益有所不同。至于被害人整体财产是否减少并不是重点,即使整体财产
没有损害,行为人依然会成立犯罪。”
以上分享,欢迎批评指教,如有冒犯敬请包涵。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铭言:
: ※ 引述《culminate (家教小王子)》之铭言:
: : 甲乙为同班同学,彼此不合,某日乙至甲家中讨论报告事宜,乙趁甲不注意时拿走其钥匙
: : ,以恶整甲,之后经甲发觉,怀疑钥匙为乙所偷,便着急联络乙,而乙却避不见面,试问
: : 乙是否成立窃盗罪,又若乙是误拿甲之钥匙,无归还之意,是否成立侵占罪?
: : 窃盗罪成立要件以行为人有不法所有意图为必要,主观上,乙是利用把甲之钥匙拿走的手
: : 段以遂其恶整甲的目的,这样构成要件还能该当吗?还是说,只要是破坏他人持有建立自
: : 己持有即已足?
: : 侵占罪实务见解认为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必须是双方有契约关系,而依题示,乙并不是因为
: : 法律上的原因而持有甲之钥匙,所以乙不成立侵占?
: : 结论乙无罪
: : 我归纳出来是这样,但感觉怪怪的,请问有人有想法吗?
: 窃盗罪(刑320)的构成要件如下:
:   行为:                          侵害法益:
: 未经他人同意,破坏其持有支配关系,建立自己持有支配关系 + 造成他人财产权之侵害
: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9-05 12:15:00
比公文还文言,判决体练很熟喔
作者: j1o2s3e4p5h6 (刚好路过)   2015-09-05 12:34:00
推详细的推论过程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5-09-05 14:25:00
作者: blueccc (咸狼命)   2015-09-05 15:52:00
推~
作者: Blauwal (悠然)   2015-09-05 22:51:00
推!!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5-09-05 23:09:00
好文不推吗
作者: Mman (我知道阿 混蛋!)   2015-09-06 1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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